第四十三条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的方式分为人工观测和自动观测,其中人工观测又包括目测和器测。
第四十四条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由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组织,由气象观测员在观测值班室、观测平台或者观测场实施。观测环境和设备安装应符合探测环境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设置气象观测室,气象观测室及其气象观测员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与观测工作有关的工作制度、程序以及业务图表,拟定本机场的特殊天气报告标准;
(二)观测、记录本机场的气象要素,按规定进行本机场的事故观测;
(三)按规定及时收集、附加着陆预报,编制、发布本机场的天气报告;
(四)按规定进行观测对时;
(五)维护气象观测场的环境;
(六)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和报告观测设备的运行情况;
(七)检查、评定本机场的观测工作质量;
(八)编制《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以下简称月总簿)、《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年总簿》(以下简称年总簿)和《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参与本机场气候志或气候概要的编写。
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按观测内容分为例行观测、特殊观测和事故观测。
(一)例行观测是按固定的时间间隔对观测项目进行的观测;
(二)特殊观测是在两次例行观测时间内,当观测项目达到规定的标准时进行的观测;
(三)事故观测是当本机场或其附近区域发生飞行事故后所进行的观测。
第四十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本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运行方式、航空运营人的运行标准等,与机场运行管理部门、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航空运营人共同协商制定或修订本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并报所属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按观测时次分为24小时观测、非24小时观测。
(一)运输机场气象台应当实施24小时观测。国际机场及参与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运输机场气象台应当实施24小时有人值守的观测;其他运输机场气象台可以在飞行活动结束后实施无人值守的观测;
(二)通用机场可以实施非24小时观测,并且根据本机场的飞行需要确定气象观测的时次。
第四十九条气象观测人员应按照先室外后室内、先目测后器测的程序,遵照《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的规定进行观测。气象观测的数据应当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
第五十条气象观测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记录的规定将观测记录分别记录在例行观测簿、特殊观测簿及事故观测簿。
第五十一条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和报告的规定以电码格式和缩写明语形式编制、发布机场天气报告。
(一)实施24小时有人值守观测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每日24小时连续发布时间间隔为1小时非自动生成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
(二)在飞行活动结束后实施无人值守24小时观测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在与本机场相关的本日首次飞行任务起飞前3小时至本机场飞行活动结束,发布非自动生成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其他时间可以发布由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或者自动气象站自动生成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
(三)实施非24小时观测的通用机场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根据本机场的飞行需要确定发布机场例行天气报告的频次;
(四)按照规定每半小时发布机场例行天气报告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每日24小时连续发布时间间隔为半小时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检查已发布的机场天气报告,及时更正发现的错误。
2016民用航空气象服务规定全文
第五十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数据输出格式的有关规定采集和存储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的数据。
第二节气象探测与航空器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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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美国不愿面对岛礁的12海里内是中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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