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处理;以、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的,由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改正,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和其他形式行使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人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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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有一座山,山顶有块大石头,叫“仙迹岩”,石头上有一个大脚印,传说是古时候有个神先到这儿玩留下的脚印,这就是我最喜欢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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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成我们不和任何国家搞对抗而广泛合作的外交政策
放个屁都有道理
天天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