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回购代码 [公告]同兴达:北京德恒(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3)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12-03 01:04:19  来源:网络整理

144,111,882

71.07%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64,736,692

31.92%

58,676,086

28.93%

总股本

202,787,968

100.00%

202,787,968

100.00%

若全部用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非流通股)

138,051,276

68.08%

138,051,276

70.17%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64,736,692

31.92%

58,676,086

29.83%

总股本

202,787,968

100.00%

196,727,362

100.00%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证

券法》、《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

第(四)项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2018年10月1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深圳同兴达

科技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同兴达科技股

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

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2018年10月2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深圳同兴达

科技股份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三)2018年10月3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深圳同兴达

科技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2018年10月3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经按照《回购

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及公司的书

或自筹资金。

本所认为,公司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

定》、《回购指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宜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刘震国

承办:

罗元清

承办:

李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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