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111,882
71.07%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64,736,692
31.92%
58,676,086
28.93%
总股本
202,787,968
100.00%
202,787,968
100.00%
若全部用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非流通股)
138,051,276
68.08%
138,051,276
70.17%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64,736,692
31.92%
58,676,086
29.83%
总股本
202,787,968
100.00%
196,727,362
100.00%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证
券法》、《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
第(四)项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2018年10月1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深圳同兴达
科技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同兴达科技股
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
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2018年10月2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深圳同兴达
科技股份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三)2018年10月3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深圳同兴达
科技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2018年10月3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经按照《回购
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及公司的书
或自筹资金。
本所认为,公司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
定》、《回购指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宜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刘震国
承办:
罗元清
承办:
李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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