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宜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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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宜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170121-00011号
致: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
北京德恒(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深圳同兴
达科技股份(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兴达”)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回
购指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同兴达科
技股份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股份”),出具
《北京德恒(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回购部分社会
公众股份事宜之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根据《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
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的,其与原
件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合理运用了书面审查、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等方式,
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深圳回购代码
本所及经办依据《证券法》、《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和《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财务
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股份事宜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公司在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
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有鉴于此,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公司于2018年10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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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打起来还不得不考虑美国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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