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第3阶段|国旺国际金融租赁诉三环印刷包装机械及其他融资租赁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20-05-14 10:10:15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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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

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卖方的三方. 承租人直接与卖方签订合同;出租人在投资者和卖方之间达成最终协议,并且仍必须遵守审查合同. 应该解释生效的要求,并且不得随意解释此类协议的性质.

【裁判摘要】

在金融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与卖方签订回购协议,规定当承租人有特定的违约情况时,卖方负责获取剩余的租赁索偿和租赁对象. 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应有效,所有当事方均应根据协议充分履行其义务. 尽管卖方签署回购协议的目的是确保实现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索偿要求,但回购协议不能等同于担保合同. 卖方声称回购协议是担保合同,应适用《担保法》关于担保期限的规定. 它缺乏法律依据,也不支持. 在达成协议中约定的回购条件后,如果出租人要求卖方按照约定购买债务或回购租赁财产,则人民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各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其义务,未经授权不得更改或撤销合同.

建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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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条第1款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充分履行其义务.

第237条金融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卖方和租赁财产的选择从卖方购买租赁财产融资租赁回购协议,并将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的合同. 租金.

国旺国际金融租赁诉三环印刷包装机械等金融租赁​​回购合同纠纷

原告: 国旺国际金融租赁,住所为南京市建业区芦山路188号新地中心.

被告: 哈尔滨三环印刷包装机械,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

第三人: 浙江森鹏文具,住所为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

原告国望国际金融租赁(以下简称国望租赁公司)和被告哈尔滨三环印刷包装机械(以下简称三环印刷公司)及第三方浙江森鹏文具(以下简称森鹏文具)该金融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向南京建业区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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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国望租赁公司投诉: 2013年3月3日,原告与第三方森鹏文具公司签订《委托购买合同》,原告委托第三人签署《买卖合同》. 直接与被告三环印刷公司联系. “合同”,订购两套型号为YPS1AIF(920)的双面胶印平板印刷机,根据金融租赁合同出租给第三方以用作租赁. 同一天,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为2年,租赁期内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原告. 此外,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设备回购协议》,规定在原告与第三方撤回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和债务关系之前,被告应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协议. 当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如果被告不履行约定的购置债务和租赁回购的义务,除向原告支付回购对价外,被告还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租约交付给第三方使用,并根据合同向被告支付了租约价格. 但是,自2014年1月25日起,第三人已停止支付租金. 原告与第三人在浙江省苍南县人民(以下简称苍南县)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终止金融租赁合同,第三人将租赁退还给原告. 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前,第三方没有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归还租赁财产的义务. 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被告发出回购通知书. 收到通知后,被告仍未履行回购义务. 原告向提起上诉,要求下达命令: 被告支付503,897.77元的债务,用于购置和购回租赁财产(包括递延利息,直至2015年2月6日),并根据判决每天支付1%的. 回购对价(自2014年7月2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三环印刷公司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设备回购协议”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合同. 根据原告与第三方之间的调解协议第2条,有担保债务的最终履行期限为2014年5月5日. 根据法律,担保期限为6个月,但在2014年11月5日之前,原告没有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 尽管原告向被告发送了通知,但被告未收到通知. 签字人不是合同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被告所授权的人融资租赁回购协议,而是被告公司的退休人员. 因此,原告的主张已超过担保期限,应予驳回. 原告选择终止与第三方的融资租赁合同. 在调解协议中,债权人在合同终止前的权利已被放弃,也就是说,剩余的租赁索赔只是未到期的租金,因此原告的计算是不正确的. 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对其进行调整.

摘要

2013年3月3日,原告国望租赁公司与第三方森鹏文具公司签署了“委托购买合同”,规定原告(出租人)将第三人(承租人)直接与被告三环交割. 印刷公司(供应商)签署了一份“销售合同”,并订购了两台型号为YPS1AIF(920)的对开式双面平板印刷机,并根据金融租赁合同出租给第三方用作租赁. 同日,被告与第三人共同盖章并向原告出具《购买委托书》,确认原告委托第三人向被告购买租赁财产的有关事项. 同一天,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受托采购合同”所指的两台印刷机租赁给第三方,为期两年. 所有;第三方应按照付款时间表向原告支付租金;当第三方因一次或多次拖欠租金而违反合同时,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第三方承担违约金的赔偿责任.

此后,原告与被告签署了“设备回购协议”,其中规定,原告基于被告人与被告的客户第三者森鹏文具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的建议和要求. 融资租赁合同的合法权益已得到充分实融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整个债权债务关系被消除之前,第一当三人支付逾期租金而未在60天内全额支付时原告和第三人是由人民调解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的,被告应当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购置债务和租赁收益. 购买义务;当发生回购时,无论原告是否已收回租赁财产,或租赁财产是否遭受损坏,破坏,损失或折旧等,原告都会向被告发送请求,要求其购买债权并购回债权. 租赁财产在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被告应无条件负责在租赁合同中获得原告剩余的租赁索偿以及购回租赁财产. 被告应负责追回,修理和转售原告的财产. 租赁财产. 原告应向被告提供必要的合作和协助. 但是,租赁财产的收回,修理和转售所发生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购回租赁货物的截止日期是: 当第三方支付逾期租金时,从逾期之日起至第60天,或在其他情况发生后,原告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完成. 被告;被告实施上述债务获得和租赁回购时的价格(以下称为回购对价)应等于原告剩余的租赁索偿,包括应收的应收租金和递延利息以及未到期租金的本金余额;递延利率利率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短期基本贷款利率(当前年利率为6.15%)加4%;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后,如果发生转让,则剩余的租赁权和租赁货物的所有权将正式生效;如果被告没有履行约定的债权和购回租赁财产的义务,则应按购回对价,对违反合同的行为每天加收1%的.

上述合同和协议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向被告付款. 由于第三方违反合同,延误了房租的支付,原告向苍南县提起诉讼,要求下达命令: 1.原告与第三方森鹏文具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公司被终止; 2,森鹏文具公司立即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归还租赁物,并承担归还租赁物所需的费用; 3.森鹏文具公司立即支付租金75,790元; 4,森鹏文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滞纳金1515.8元; V杨飞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苍南县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 原告与第三人和杨飞鹏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对象双面平版印刷机是原告所有; 2.第三人应在2014年5月5日之前归还这两个租赁物;原告放弃其他索赔. 从2014年4月29日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第三方应支付原告的剩余租金总额454740元(37895元×12). 2014年11月21日,第三人支付给原告35,000元.

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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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备购回协议》是否具有担保的性质,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购置债务和购回设备的义务;

2. 如何确定回购对价;

3. 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以及是否应进行调整.

审判

1. 关于《设备购回协议》是否具有担保担保的性质,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购买债务和购回设备的义务. 认为,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原告国望租赁公司与第三方森鹏文具公司签订的“委托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三环印刷公司签订的“设备回购协议”,是原告的真实含义. 派对. 据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方自合同签订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按照协议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设备回购协议”的性质,认为: 一方面,商业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订立了相关协议,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合同利益,降低潜在风险. 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的话,禁止性规则应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从而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性和效率. 本案在满足回购条件时,对《设备回购协议》中关于被告履行回购义务的协议提出异议,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作为商业主体,被告应了解其在“设备回购协议”中的责任. 应预见签署“设备回购协议”的含义,内容和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回购合同是金融租赁业发展中的新兴合同形式. 根据融资租赁回购协议的约定,除承租人有交付交付财产的义务外,当承租人违反合同且其他相关条件发生时,卖方也有义务向出租人进行租赁回购. 实现. 尽管卖方签署回购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出租人实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债权,但回购协议不能等同于担保合同,并且“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确定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设备回购协议》不是担保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的有关规定不应用于确定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应以根据协议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协议中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根据协议承担回购义务. 被告认为“设备回购协议”是担保合同,原告的行使权已经超过了“法律不接受”规定的担保期限.

第二,关于如何确定回购价款,裁定,由于第三方违反了房租支付的规定,原告和第三方均由人民调解并解除了融资租赁合同,因此被告承担了回购义务的条件. 根据协议,被告应支付的回购价款等于原告的剩余租赁索偿要求. 自从原告和第三方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以来,他们放弃了第三方必须在签署调解协议之前支付所欠租金的主张. 因此,应从2014年4月29日起计算被告应承担的剩余租赁索赔. 应采用被告关于原告在调解协议中终止合同之前放弃相应索赔的建议. 计算,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时,被告应支付所有剩余租金本金419,740元(454,740元至35,000元),未付租金的递延利息为13,216.46元,回购价款共计432,956.16元. 被告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和违约金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被告. 根据《设备回购协议》的规定,发生回购时,不论原告是否已收回租赁财产,以及租赁财产是否已损坏,损坏,丢失或折旧,被告应负责追回. ,维修和转售租赁财产.

3. 关于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以及是否应当调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地减少损失. ”根据设备购回协议中的协议,如果被告未能履行约定的购置债务和租赁回购的义务,则被告将按购回对价的每日收取1%,但约定的标准显然也是高,被告要求标准采用调整意见,被告应支付违约金蚂蚁的确定方式如下: 根据回购对价,以每年24%的标准支付. 至于违约金的发生时间,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已向被告主张了回购责任,因此应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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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1款,第107条,第248条,根据第142条和第144条的规定,南京市建ye区于2016年3月4日发布(2015)建南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首先,被告三环印刷公司应支付原告国望租赁公司的回购价432956.16元和违约金(以432956.16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计算). (从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起,按照每年24%的标准计算. )

II. 驳回原告国望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报告单位: 南京建业区人民

一审成员: 高福刚,史素红,刘新梅

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公报(2018年),见第4号

(2015)建南商初第3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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