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介
出租人经营金融租赁业务时,为了防止承租人的履约风险,通常会在交易结构中引入回购(通常是租赁设备的卖方). 当承租人严重违约时,回购回购租赁. 回购在直接租赁和卖方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结构中很常见,出租人将其用作担保和风险防范措施. 但是,实际上,由于缺乏对回购的法律意识以及回购流程的管理经验,当承租人违约时,许多金融租赁公司通常难以直接要求回购方享有权利. 为此,凯邦泰将通过本文介绍与金融租赁回购相关的法律问题,以供读者参考.

首先,回购的法律性质
回购作为金融租赁交易结构中的特殊模型,通常被理解为意味着回购者履行金融租赁合同作为担保承租人,并承诺在发生特定情况时(例如基本承租人违约). (例如,租赁财产丢失等)),则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格向出租人(即金融租赁公司)回购租赁财产. 中国的《合同法》和《担保法》并没有定义回购的法律性质,2014年发布的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涉及回购的概念,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加蓬泰认为,从回购的法律特征的角度来看,它具有交易和担保的双重属性: 一方面,在满足某些条件时,出租人将租赁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回购,以及对租赁的回购人的付款符合买卖合同的形式特征;另一方面,回购的性质是信用增强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出租人的债权并具有担保合同的特征. 凯邦泰在这里特别指出,研究回购的法律特征并不是纯粹的学术讨论,而是具有融租赁主合同,因此主合同的有效性将得到保证. 直接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确定这是一种买卖关系,那么租赁货物的交付和租赁货物价值的确定也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在对处理的融资租赁回购纠纷进行了彻底调查之后,凯邦泰发现绝大多数认为回购是未命名的合同. 如果符合当事人的真实含义,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当有效.

第二,回购的业务流程
一般而言,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业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出租人与回购人签订回购合同(或回购人向出租人签发回购承诺书). 在某些制造商的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将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框架协议,以承担其提供的租赁设备的回购义务,然后根据框架协议在特定项目中签订回购合同.
2. 当发生特定情况时(例如承租人违约,租赁财产丢失等),将触发回购条件.
3. 出租人通知回购方履行回购义务.
4. 回购方向出租人支付租赁设备的回购价.

5. 出租人和购回者处理租赁设备的移交.
(注意: 对于不同的回购合同,租赁的交付顺序和回购价格的支付顺序略有不同. )
三,回购条款的主要内容
1. 回购条件
回购条件可以在出租人和回购人之间达成协议. 在开邦台所指的情况下,回购条件一般包括两个主要方面: 第一,承租人严重违约,通常是根据金融租赁合同逾期支付了租金. 其次,租赁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无法履行.
关于条件2,凯邦泰特别指出,根据金融租赁的司法解释,在承租人占有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租赁损坏或损失的风险. 如果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则人民应予以支持(除非另有协议). 建立这种条件的初衷是,回购者共同承担损坏或损失租赁财产的风险. 这样,即使承租人资不抵债,出租人仍有权追究回购的责任. 当然,由于法律界尚未对回购形成统一的理解融资租赁回购协议,在租赁财产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继续执行回购合同仍然值得商open. 凯邦泰认为,考虑到回购的双重性质,不能仅仅用常规的销售合同来解释,回购的担保特征可以更好地反映条件设定的合理性.

2. 回购通知
在满足回购条件时,考虑到回购不是金融租赁合同的当事方,并且可能无法及时了解承租人的履行情况,回购合同通常规定出租人应通知回购以书面形式履行回购购买义务. 问题是,在满足回购条件时,出租人是否应立即启动回购流程?开邦台认为有一个协议可以遵循;如果没有约定,出租人有权通知回购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回购义务. 在此期间,出租人有权选择何时通知回购. 但是,考虑到租赁财产的折旧,出租人对通知权的行使疏忽可能导致购回者获得的租赁财产的价值贬值. 因此,建议出租人在满足回购条件时及时通知回购人.
3. 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是回购合同的核心内容. 考虑到回购担保的性质融资租赁回购协议,回购价格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其计算方法通常与承租人的违约状况有关. 这只是一个示例(来自一家大型金融租赁公司的回购合同模板):
回购的租赁商品的价格由以下金额的总和确定:
1. 承租人未支付的剩余租金总额;
2.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协议,承租人应承担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延迟利息.
从的审判惯例的角度来看,计算回购价格没有非常严格的标准,但它尊重当事方的自治权,因此协议具有效力. 但是,在开邦台看来,回购价格的计算方法仍然需要合理. Kaibangtai提供的example条款目前是更主流的回购条款. 计算方法主要基于出租人为加快到期日而选择的融资租赁合同和要求承租人的违约责任的权利,即通过第三方回购来弥补风险. 承租人不能承担责任. 然而,凯邦泰注意到一个非常有趣的观点: 对于承租人逾期支付的租金,如果出租人不足以通知回购进行回购,则可以根据计算从回购中索取更多的钱. 公式(事实,实际上,回购争议的许多当事人都会使用这一点来论证回购价格不合理). 这会影响法官对回购价格的判断吗?让读者去思考.
4. 租赁交付
关于回购的租赁物品的交付,涉及两个主要问题:
1. 租赁货物的交付顺序和回购对价的支付
中国的《合同法》规定,当事双方相互欠债,有履行义务的顺序. 如果先表演的一方未能履行,则后表演的一方有权拒绝其表演请求. 对于金融租赁回购,租赁财产的交付顺序和回购对价的支付决定了出租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回购要求回购价. 在许多回购纠纷中,双方纠纷的焦点在于两者之间的秩序.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实际上处于租赁财产的“失控”状态. 如果他检索租用的对象并将其交付给回购者,则会遇到某些障碍.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财产的交付顺序和回购价款的支付顺序,或者在付款前后均未约定,则将影响出租人行使回购合同的权利.
2. 租借方式
租赁货物的交付方式通常分为两类: 现场交付和直接签署租赁货物交付证书,这两种方式均可影响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移.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现场交付涉及到收回租赁财产的问题,这需要承租人的配合,而当承租人违约时,则很难实现. 对于出租人,直接签署租赁交付证书. 不会出现找回租赁财产的问题,回购者将自己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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