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方正出版社

4月25日
不作为乱作为损害民众利益行为,是指对涵盖群众制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弊端依照制度以及有关规定能缓解而不尽快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符合制度的民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民众心态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民众利益,以及有其它不成为、乱作为等侵害民众利益,依照要求必须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以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民众制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弊端依照制度以及有关规定能缓解而不尽快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制度的民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民众利益的;(五)有其它不成为、乱作为等侵害民众利益行为的。即有本行为的,只有超过情节较重,才能予以党纪处分。
所谓的“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因不成为乱作为造成民众财产受到较大损失,或者造成群众身心得到攻击,或者造成媒体和舆论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党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等。如果情节较轻或者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与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组织处置。情节轻重一般应按照违纪的目的、方式、手段、次数、产生的经济损失,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原因综合考量。如果产生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害的,应判定属于“情节严重”。如造成民众财产遭受重大伤亡,或者造成民众自杀、自残,或者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社会安全事故,严重损伤党的形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等。这里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尊重民众利益侵害党群关系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实施者;“领导责任者”,是指对指责民众利益侵害党群关系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领导干部。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手段剥夺民众利益侵害党群关系的,参与集体决策者都属于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属于对决策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员工。在决策过程中确立表明拒绝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不作为乱成为损害民众利益行为与非法行为比较
如何对待民众,反映党员官员的方针意识和作风形象。脱离民众,漠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在民众面前态度恶劣,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损害民众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针不能有效落实和执行,必然会导致人民群众不满、恶化党群关系。每一名干部都应该自觉地秉持群众观点,想民众之想、急群众之急,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全心全意地服务于民众,维护和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重视并切实、妥善解决民众符合制度的诉求。相反,官僚主义思想严重,漠视群众符合制度的诉求,不作为乱作为,遇事推三阻四,态度偏激,欺上瞒下,导致人民群众办事难、难办事,甚至导致冲突加剧,诱发群体性事件,损害民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的,就不仅仅是通常的作风问题了,而是依照党的纪律的行为,会得到党纪的严惩。
不作为乱作为损害民众利益的行为,从根本上来说,属于遵守党的民众纪律的范围,是制约党群干群关系的试金石,最终会弱化我们党执政的民众基础。危害可谓非常严重。我们考察法律的相关要求,等法律中并没有对不解决民众诉求,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损害群众利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民众利益的处罚条款。这说明群众纪律是政党特有的纪律规范,属于政党内部对党员的特殊规定,作为面向全体公民适用的法律,并没有介入进来,体现了纪严于法。但是,由于我们党是唯一的长期执政党,许多党员干警同时是国家工作队员,如果你们在履行职能、服务群众时,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简单粗暴,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给民众利益产生重大代价的,则或许涉嫌构成失职渎职。
如《》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代价的,性、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女性、儿童以及亲属的解救要求甚至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女性、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罚金,等等,这些都与民众的利益和诉求密切相关,有关国家工作职员中的干部,不履行职能,漠视群众相关诉求和利益的,同样也会构成。

同时,还有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法律要求,如《》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党员官员对待民众心态恶劣,简单粗暴,打骂群众,给群众的身体产生危害的,也会构成。即使情节较轻,不构成累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也是,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对方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金。对弄虚作假行为,法律还有相关条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诉讼、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刻意袒护不使他受诉讼,或者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非常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罚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要求,承担诉讼职责的员工,在诉讼活动中刻意漠视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罚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犯人,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等。如果党员官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符合《》有关条款要求的详细行为的,则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执纪实践中,对不成为乱作为损害民众利益行为,要仔细辨别分析,注意看到违纪背后的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本书以2018年版《中国纪律处分规定》为基础展开探讨,上编解读了党纪与国法的辩证关系,比较了违纪行为与非法行为、党纪责任与法律责任、量纪制度与量刑制度的优劣,以及纪法衔接能否适用。下编对遵守党的六项纪律的准确行为与非法行为详细进行了非常分析和理解适用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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