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劣的范围。
劣是指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者承诺标准的。《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劣的范围。该款规定下列为劣:(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使用的;(四)杂草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1.2.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即法定标准的为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农作物质量标准先后于1996年和1999年分别发布了粮食作物国家标准GB4404.1.2.3.4.5、经济作物国家标准GB4407.1.2、瓜菜作物国家标准GB16715.1.2.3.4.5。质量低于上述标准的,即为劣。
1.2.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即承诺标准的为劣。《农作物标签》规定,农作物标签应当标注作物质量指标。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强制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的质量指标必须优于或者等于但不得低于该标准。国家鼓励生产商生产的的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商用标签标注的方式承诺其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质量必须符合该质量指标。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也属于劣。
1.2.3因变质不能作使用的或者杂草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因其发芽率或者净度不符合国家种用标准,所以是劣。
1.2.4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因其违反了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造成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所以是劣。
2 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
2.1因质量问题造成绝产的赔偿范围。
因质量问题造成绝产,是指使用者使用经营者提供的,选择适宜的环境条件播种,采取良好的栽培措施进行田间管理,农作物在发芽出苗期和苗期以及整个营养生长阶段的生长、发育都正常,仅仅由于生殖生长阶段出现异常,导致农作物没有收获。因质量问题造成绝产,经营者应当赔偿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
依据农业部的有关解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该作物当年的产量与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减产部分。其中,前三年平均产量应按所在乡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以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为依据)来确定。如果受损失的是种则应该按该乡作物种前三年平均单产确定;如果受损失的是常规种则应按该乡作物常规种前三年平均单产确定。该作物收获物的单价以县物价局公布的价格为依据。损害公司利益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公式为:可得利益损失=(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受损失地块的实际单产)×受损失面积×单价。由于绝产时受损失地块的实际单产为零,所以其可得利益损失=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受损失面积×单价。
农业大丰收是使用者所追求的可得利益。使用者支付购种价款自经营者处购买,付出人工、肥料、农药等费用,实施种植和管理农作物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农业大丰收。农业大丰收是使用者购买种植和进行田间管理的预期利益。使用者支付的购种价款、人工、肥料、农药等费用,是为获得农业大丰收必须付出的生产成本,不是使用者追求的预期利益。经营者赔偿了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使用者获得大丰收的目的即已实现,使用者业已没有了损失,再判经营者赔偿使用者购种价款和其他费用,造成使用者得到意内赔偿损失的限制赔偿原则,又违反了法律应当公平、公正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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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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