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四川省科技厅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四川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经省财政厅批复后,下达项目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四川省科技厅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预算书。项目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年度预算由省科技厅按照要求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批复下达项目年度预算,并抄送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和省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
调整,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清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组织单位及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下载清理器病毒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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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分开是不是也是缘分呢
咱们啥时候也能这么霸气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