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清理器病毒 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11)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12 04:59:16  来源:网络整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科技厅申请项目验收;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攻关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 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 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的;

(四) 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 超过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六) 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条 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攻关计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攻关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鼓励对攻关计划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科技攻关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之5个附件要求用电子版录入后打印,其电子版已在四川省科技厅网站( )和四川省生产力信息网( )上发布,请上网下载。后附文档格式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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