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会计准则中,有更多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趋势,但是有人认为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会影响公司利润的质量和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 35%的公司认为,公允价值计量确实有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并促进投资者的准确估值,而59%的公司表示,它们对信息质量没有影响或不清楚. 只有6%的公司表示会损害财务信息的质量.
您想披露更多信息: 自愿信息披露中的权衡
84%的接受调查的公司认为,自愿信息披露将为公司带来利益,而其余16%的公司则不这么认为. 129家认为自愿信息披露有益的公司表示,首先,与投资者更好地交流实际业务状况将使他们更加了解公司的价值(59%),并增强投资信心和对公司的认可. 它为投资决策提供了基础;其次,自愿信任将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形象(39%);最后,它将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5%),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运作和长期稳定发展(3%).
所有接受采访的公司均表示将通过公司公告公开披露信息. 调查结果与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获取公司财务信息的方式一致. 其他公开披露渠道包括绩效简报(82%)和公司的官方网站(65%);媒体也是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便捷方式,例如自媒体(如微信公众号,微博等)(44%)和新闻媒体(44%); 3%的公司通过其他渠道(包括不定期的投资者研究活动,投资者接待,E互动,公共研究,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公开披露信息(图9).

公司在决定是否自愿披露某些信息时所考虑的因素与进行财务信息披露时所考虑的因素相同. 59%的公司提到他们将考虑自愿信息披露是否合规并符合法规要求(图10). 其次,超过20%的公司表示,他们将考虑市场和投资者是否可以正确解释信息(25%),信对公司股价的影响(23%)以及是否需要投资者(22%). 此外,有15%的公司表示会考虑披露对其形象的影响,还有7%的公司担心信息披露会导致商业秘密泄漏.

03非公开外部交流:

机构投资者具有更多的信息优势
在利益相关者的框架下,企业与重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交换并不完全依赖公开和直接的信息披露. 非公开交流也可能是重要的方式. 一方面,更多的非公开交流可以为投资者和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上市公司的更多信息,并改善公司的信息环境. 另一方面,这种方法很可能引起机构投资者和中小型投资.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中小型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 为了评估此沟通渠道的影响,我们专门调查了上市公司与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之间的非公开沟通的频率和内容.
卖方分析师对公司信息传播具有积极作用
上市公司几乎同意卖方分析师在传播公司信息中发挥作用,只有5%的公司不同意. 在肯定卖方分析师作用的公司中,有46%的人提到他们可以提供对公司的更的解释,并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 其次,有27%的公司认为卖方分析师可以更好地传达公司价值. 另有15%的公司认为,卖方分析师可以帮助上市公司扩大在资本市场的影响力和注意力,并扮演“扩音器”的角色. 以上原因有可能促进上市公司与分析师之间的非公开联系.
我们调查了上市公司和卖方分析师之间的交易频率. 结果显示,每年12%的公司平均与分析师通话1-2次,45%的公司通话3-6次,20%的公司通话7 -10次,24%的公司通话超过10次次(图11). 上市公司和分析师之间的采访频率低于电话采访的频率. 每年平均有64%的公司接受1-4次分析师的采访,23%的公司平均接受5-8次采访,而12%的公司接受了10次或更多次采访. 只有一家上市公司表示,一年之内从未接到过电话或分析师采访. 可以发现,一些上市公司与卖方分析师保持着非常密切的沟通.

就沟通而言,有78%的公司表示将交流当前的业务状况和业绩,40%的公司表示还将讨论业务战略和未来发展方向,而31%的公司表示将与行业分析人员交流发展趋势和前景. 此外,该公司表示将与分析师沟通,以解释所披露的信息和公告(占14%)以及产品和市场(占10%)等(图12).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 谁是发起人?
卖方分析师的服务对象是机构投资者. 上市公司除了经常与卖方分析师沟通外,还直接与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 机构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的现有或潜在股东,可以轻松地与公司管理层联系并直接进行沟通. 因此,我们询问了哪一方发起了两方之间的联系. 28%的公司表示将积极与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其主要目的是传达公司信息,宣传公司价值,吸引投资并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同时,有72%的公司表示联系主要是由另一方发起的. 机构投资者积极联系的目的是了解公司的基本面,发展战略和计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等信息. 不管是哪一方发起的联系,都可以减轻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是重点是不同的.
04上市公司眼中的中美资本市场:
三个主要差异会影响信息质量
在本次调查中,我们特别关注了中美市场之间信息披露的异同. 由于系统和环境的差异,很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惯例.
大多数接受调查的公司认为,主要投资者的构成(87%),违法处罚的力度(71%)和政府的作用(64%)是中美资本市场之间的最大差异;第二个差异体现在会计准则(39%),信息处理中介(分析师,审计师等)的角色(38%),媒体监督(37%),财务报告和税收系统(33%)中;少数公司认为中美市场执法的公平性(22%)与管理层的动机(21%)略有不同;持其他观点的公司中,有3%认为两地的市场化程度,发展过程,环境,制度和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图13).

美国资本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导,而中国市场则有更多的中小型个人投资者. 由于投资者群体的差异,资本市场中的信息披露也有所不同: 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具有更的研究和分析能力,更合理的交易程序和原则,因此美国信息披露工作更加受重视. 披露的完整性,尤其是高度风险披露,使投资者能够在充分了解公司的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而公司的价值由市场决定. 由于个人投资者的能力有限,中国公司将考虑要披露的信息是否会导致投资者在披露信息时产生误解,从而导致公司的股价偏离公司的真实价值. 最后,中小投资者缺乏有效的监管上市公司的方法,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从违法处罚的力度来看,美国股票的登记制度已经实施,但上市后的监管相对严格,加上公众曝光度很高,一旦发现公司的经营行为违反了规定,它将被严厉惩处,直到被勒令退市. 但是,中国资本市场违反法律法规的成本较低,可能会导致一些公司承担风险并引起虚假披露,隐瞒和诱导披露等问题,从而导致信息披露质量的差异.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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