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算条例使用》的通知
蔡宁(Zhong)颁发了[2013] 418号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单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宗总[2010] 1号),《关于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清算资金使用票据清算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总[2010] 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通知》. 《行政事业单位清算资金使用条例》(财综[2013] 57号)条例,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清算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 您,相关事项补充如下,请按照执行.
1.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票据和统一收据》(宁政发〔1993〕52号). 1993年取消了该地区.
第二,停止各种企业使用的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并按照原分配渠道予以回收和核销.
3. 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行政机构之间以及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不涉及税收的经济交易. 需要发行有关结算单的,企业应当使用自制票进行处理.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算条例使用》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5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
和解单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清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防止未经授权的收费,未经授权的募捐和各种摊派活动,维护财务和经济秩序. .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算条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 1号),《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算条例使用额定清算问题的补充通知》(蔡宗[ [2010] 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算法案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 57号)规定,应当制定这些实施措施.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交易结算单(以下简称基金交易结算单),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下列内容的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 公共事务管理的功能由其他组织(以下称为行政机构)发行的用于经济活动的凭证,例如临时收集,收集和结算单位内部资金.

第三条资金清算帐单是会计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和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实施办法应当适用于结算资金的票据的印刷,接收,购买,发行,使用,保管,注销和审计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基金交易结算单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管理的不同,负责基金交易结算单的打印,核实,发行,保管,核查和审计. 权限.
第二章资金清算法案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结汇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监管戳,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和联合订单.
财务结算法案通常应设置为三元组,包括存根,收据和簿记,每种都用不同的颜色区分.
第7条,您可以使用资金来结算以下行为的票据:
(1)行政机构暂时收取款项. 它是由行政机构临时收集的,需要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退还给付款单位或个人. 它不构成单位的收入,例如存款,存款,担保和其他临时收取的资金.
(2)代表行政机构收取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经济活动结束后支付给其他收取单位或个人的,不构成该单位的收入,如收取课本费,体检费,水电费,取暖费,电话费等. 费用等
(3)单位内各个部门之间以及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其他金融交易,不构成单位的收入.
(4)财务部门不确认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金融交易.
第8条以下行为不得使用资金清算票据:
(1)行政机关根据自愿赔偿原则提供以下服务. 这些费用是运营用. 使用税收,票据不能用资金结算.
1. 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强制性培训业务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愿参加培训和会议费用;

3. 组织短期海外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国际服务;
4. ,例如组织展览和交易会的展位费;
5. 建立期刊,出版书籍以及向订购者和个人收费的费用;
6. 进行表演活动和提供音频和视频录制服务的费用;
7. 复制费,打字费,信息费;
8. 其他商务用.
(2)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政府资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公益金,没收收入,接受捐赠的收入政府的名称,主管部门的集中收入对于政府的非税收入,应使用相应的金融工具,例如行政费账单,政府基金账单,没收账单和非税收入普通捐款等. 按照规定,不得将资金用于结帐.
(3)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委托行政管理机构代表该机构收取政府非税收入. 应当使用委托单位购买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有关委托程序收取有关政府的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清算票据.
(4)社会组织收取会员费收入,并将特殊收据用于社会组织会员费;公共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以获取收入并使用医疗账单;公益单位收到捐赠收入,捐赠票据不得用资金结账.
(5)行政机构获得的分配资金,财政补贴收入和上级补贴收入构成单位的收入,并在不同情况下处理.
1.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集中国库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1] (第54号),则可以记入“金融直接付款收据通知”或“金融授权付款配额通知”以及相关的银行结算凭证,并且不能用任何资金来结算帐单.
2.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非国库集中支付渠道取得财政资金,可以临时向各支付单位发行资本交换结算单.
3. 行政机构取得有权分配横向资金(限于财政资金)的部门(包括主管投资的主管部门资金往来票据使用范围,科学技术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基础建设. 构成单位收入的投资,研究项目资金等,可以在银行的结算凭证中说明;转移到下级单位或其他有关的指定合作单位具有暂时性的收款性质,资金可以通过行政事业单位支付.
4. 没有财务联系的机构之间的交易资金,例如科研机构,大学之间以及科研机构与大学之间的研究项目资金,都涉及应税资金,应使用税收;带有银行结算凭证的帐户中不应包含应税资金.
(6)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非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动用资金结算票据.

(7)财务部门确定的其他动作.
第三章资金清算帐单的打印,购买和发行
第九条结算资金的票据,由财政部或省财政部门印制,国家监督金融票据生产的票据应套印.
第10条基金交换结算票据应由具有独立会计和健全会计制度的行政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购买.
第11条资金汇付结算法案应执行凭证购买,限额限制和旧购买验证的系统.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首次提出《资金汇兑结算单》时,应当提供《金融汇票收据及购买凭证》和申购申请书,并明确规定使用《申购汇兑结算书》. 在购买应用程序的范围和项目中.
依照本办法,金融票据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审查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本交易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并批准符合资本交易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项目;不符合资本交易结算单适用范围的,未批准,并向购买者说明原因.
未取得“购票凭证”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首先申请“购票凭证”.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购回资本交换结算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购置凭证》,并提交以前的资本交换结算票据的用途和存根. 验证正确并注销后,您可以继续购买.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购货款的结汇票据,应当限量发行,每次购货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单位六个月的要求额度.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受票据购汇款时,应当按照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部门支付费用.
第四章资金清算法案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使用范围发行资金,以结算票据,并且不得使用超出范围的资金来结算票据.
如果管理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清算票据,则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进入该帐户.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票据编号的顺序使用资金结算票据. 填写结算资金时,请确保文字清楚,内容真实,盖章完整,各联单的内容和金额相同. 如果不正确,则应单独填写. 因填充等错误而无效的票据应加盖无效印章或在“ invalidated”一词上标记,并应保持完整秩序,不得私下销毁.

第十八条资金交易结算单的接收单位不得转让资金往来票据使用范围,出借,替代,出售,销毁,变造资金交易结算单,不得将资金交易结算单与其他财政票据,金融票据和金融票据交叉使用. 税务.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清算票据管理制度,设立管理账户,并有专人负责清算票据的购买,使用,登记和储存,并将其提交财务部门. 所需级别的票据管理机构汇票的购买,使用和余额的报告,以结算资金.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收汇购汇的票据时,应检查是否存在缺页,错页,破损等情况. 一经发现,应退回财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资金清算账单遗失的,应当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中宣布无效,并以书面形式向原批准的资金清算账本报告损失原因. 由财务部门记录.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已发行的资金清算单的存根. 票据存根的保留期通常为5年.
第二十三条在保存期届满时需要销毁的资金交易结算票据存根,需要销毁和销毁的未使用的资金交易结算票据,由行政机关负责登记和登记. 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已被撤销,改组和合并的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变更,注销《财政收支凭证》的程序,并处理下列事项. 已被行政和公共机构使用. 进行资金汇算结算单的登记和制作,并下发到同级财务部门统一销毁.
第二十五条资金结算法案应在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内发行和使用,不得在整个行政区域内发行和使用. 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资金结算票据的购买,使用和保管进行年度审计. 特殊检查也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伪造,否认或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违反资本交易结算单的购买,使用或者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行政机关限期改正,并中止发行. 整改期间的资金交换结算单. 同时,根据《财政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和其他规定,涉嫌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监督检查资金结算单的使用和管理,不得滥用职权,favor私舞弊和欺诈行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向被调查的行政机构收取费用.
第6章补充条款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票据和统一收据》(宁政发[1993] 52号). 同时废除了1993年的自治区.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算凭证》(本票)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条例》执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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