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资金清算法案》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20-05-13 01:05:27  来源:网络整理

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票据_资金往来结算票据_资金往来票据使用范围

所有城市的财务局,满洲里市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委员会,办事处,局,局以及直接附属机构:

根据《财政票据》(财政部第70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 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用资金清算法案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 57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结算法案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资金使用》. 现已发行给您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结算条例》.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算条例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7月21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资金清算法案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金清算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防止未经授权的收费,未经授权的集资和各种分摊,并维持财政和经济订购. (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算条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 1号)等法规,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单”(以下简称行政事业经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具有职能的机构. 公共事务管理由组织(以下称为行政机构)发行的用于经济活动的凭证,例如临时付款,收款和付款以及单位内的资金清算.

第三条资金清算单是会计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4条这些措施适用于票据的打印,申请,批准,发行,使用,存储,验证和审计,以结算资金.

资金往来票据使用范围_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票据_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交易结算单的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和职能的划分,对资金交易结算单进行打印,核实,发行,保管,核查和审计. 管理权限.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金融票据电子化改革,将资金清算票据纳入金融票据电子化管理体系,对票据印刷,发行,使用,存放,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核查和销毁,切实改善资金结算单的管理方法,提高资金结算单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金清算法案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结汇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管戳,付款单位,日期,收款项目,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和联合订单.

将资金交易结算帐单设置为三倍,包括存根,收据和会计,每种都有不同的颜色区分.

第8条对于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清算帐单:

(1)行政机构暂时收取款项. 行政机构临时收取的,需要在经济活动结束后返还给支付单位或个人的,不构成单位的收入,包括存款,保证金,担保和其他临时收取的资金;

(2)代表行政机构收取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经济活动结束后支付给其他收取单位或个人的资金往来票据使用范围,不构成单位的收入,包括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取暖费,电话费费用等;

(3)单​​位内各部门之间以及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其他金融交易,不构成单位的收入;

(4)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获得财政资金,并可以临时向各支付单位发行资本交换结算单;

(5)财务部门未确认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金融交易.

第9条: 下列行为不得用于以资金结算汇票:

(1)行政机关按照自愿补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为经营. 应当使用税收,不能用资金清算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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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 除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强制性培训业务外,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和会议的费用;

3. 组织短期海外培训和为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国内服务而收取的国际交换;

4. ,例如组织展览和交易会的展位费;

5. 建立期刊,出版书籍以及向订购者和个人收费的费用;

6. 进行表演活动以及提供录音和录音服务的费用;

7. 复制费,打字费,信息费;

8. 其他商务用.

(2)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政府资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公益金,没收收入,接受捐赠的收入政府的名称,主管部门的集中收入对于非税收入,应使用相应的非税收入专项票据,非税收入普通缴款和其他相应的财务票据,并且不能使用资金来结账;

(3)当非税收入征收机构委托行政管理机构代银行收取非税收入时,应使用索取的有关非税收入帐单收取相应的非税收入由委托单位按照有关委托程序办理. 不要使用资金来结帐;

(4)社会组织收取会员费收入,并将特殊收据用于社会组织会员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以获取收入并使用医疗账单;公益单位获得捐赠收入,捐赠票据不得用资金结账;

(5)行政机构通过中央国库支付方式获得的财政资金(包括分配资金,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贴收入等)构成单位的收入,不能用于结帐. 在帐户中输入“直接付款会计通知”或“财务授权付款配额通知”以及相关的银行结算凭证. 行政机构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资金以形成该单位的收入,如果不再转移到下级单位,则可以使用银行结算凭证进行结算. 行政单位之间无财务往来的资金,应当用银行结汇证书核算;

(6)财务部门确定的其他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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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金清算单的印刷,申请和发行

第十条资金交换结算单应当由自治区财政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全国统一的金融票据监管印章.

第十一条资金清算票据原则上应由具有独立会计制度和健全会计制度的行政机关向同级金融票据监督机构提出.

第12条资金交换结算法案对旧应用程序实施了凭证应用程序,分数限额和新应用程序系统.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初次申请资金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供《购票凭证》和使用申请. 托收申请书中必须注明清算账户资金使用的范围和项目.

依照本办法,金融票据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审查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本交易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并批准符合资本交易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项目;不符合资本交易结算单适用范围的,未批准,并向申请人解释原因.

未取得“购票凭证”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首先申请“购票凭证”.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再次申请金融交易结算单时,应当出示《财政收支单》,并提交以前申请金融交易结算单的用途和存根. 经核实,核对和核实后,监管机构应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使用有限数量的资金汇兑结算单,每笔申请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单位要求的三个月.

第四章资金清算法案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清算账单. 它必须严格按照金融法案监管机构批准的使用范围发行资本清算票据,不得使用资本清算票据结算范围之外的票据.

如果管理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清算票据,则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进入该帐户.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票据编号的顺序使用资金结算票据. 填写清算资金时,应做到文字清楚,内容真实,盖章完整,各接头的内容和数量相同. 如果不正确,则应单独填写. 因填充等错误而无效的票据应加盖无效印章或在“ invalidated”一词上标记,并应保持完整秩序,不得私下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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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资金交易结算单的接收单位不得转让,出借,开放,交易,销毁,变造资金交易结算单,不得将资金交易结算单与其他财政票据,银行票据相互交叉使用. 税务.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清算票据管理制度,设立管理账户,并有专人负责清算票据的申请,登记和保管,并将其提交金融票据管理机构. 在与所需级别相同的级别上报告资金结算票据的应用,使用和余额.

第20条行政机关在收到结算资金的票据时,应检查页面的缺失,编号错误,损坏等情况. 一旦发融票据监管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资金清算账单遗失的,应当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中宣布无效,并以书面形式向原批准的资金清算账本报告损失原因. 由金融法案监管机构提交.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已发行的资金清算单的存根. 票据存根的保留期通常为5年.

第二十三条在保存期届满时需要销毁的存根资金交易结算单,需要销毁和销毁的未使用的资金交易结算单,由管理机构负责登记和登记. 并报同级金融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由同级金融票据监管机构组织销毁.

已被撤销,改组和合并的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变更,注销《财政收支凭证》的程序,并处理下列事项. 已被行政和公共机构使用. 结汇票据应当进行登记,记录,并下达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统一销毁.

第二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资金汇兑结算单一般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内部行政区域发行和使用,不得在各行政区域发行,使用,但是该自治区除部队外还驻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结算资金的使用,使用和保管进行年度审核. 特殊检查也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伪造,否认或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申请,使用和管理资本交易结算单,财政部门责令行政机关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中止发行该单位的资本交易结算单. 同时,根据《财政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票据》(财政部令第70号)等规定,将处罚移送刑事责任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清算帐单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资金往来票据使用范围,不得滥用职权,favor私或向被调查行政机关收取款项. 机构. 费用.

第6章补充条款

第三十条同盟城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资金交易使用结算单管理暂行办法》(内财飞水〔2010〕864号)也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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