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部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行,国家银行,中国银联:
为加强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的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规定,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收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收集范围
发生在国外的国内银行卡的取款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海外交易.
(1)银行卡境,是指国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柜员机上进行的提取交易.
(2)银行卡的境为单笔交易,相当于在境外实体和商户的国内银行卡的交易金额为1,000元(不包括).
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中国境内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各类银行清算机构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和准).
第二,报告的主体
发卡银行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银行卡数据采集器,收集银行国内银行卡的所有海外交易信息,然后集中提交.

对于没有合并报告和海外交易信息的条件的发卡银行,可以分别报告银行的和海外交易信息.
三个. 报告时间
发卡行应在每天北京时间12:00前一天的24小时内提交银行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节假日不予延期.
收集银行卡的海外交易将于2017年9月1日生效,9月1日的海外交易信息将自9月2日以来首次提交.
四个报告渠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7年9月1日启动了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并通过数据接口或接口方式收集了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数据接口是指发卡行开发数据接口程序,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实现其自身银行卡系统与银行卡管理系统之间的连接,并报告和接收银行卡海外交易信息. 该界面意味着发卡行直接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的网页,并提交和接收银行卡的海外交易信息.
有资格从事外汇结算和销售业务的发卡机构原则上应使用该接口与银行卡管理系统连接;没有资格进行外汇结算和销售业务的发卡机构可以选择界面,也可以选择与银行卡交互的界面对接管理系统. 发卡银行应通过专用网络线路访问外汇局外部机构的接入网络,以实现与银行卡管理系统的连接.
五项报告要求

发卡行应按照外汇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见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收集规范”).
(1)发卡银行应确保所提交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发卡银行对由于更正,错误举报等原因导致提交的信息有任何错误或遗漏的,发卡银行应按规定及时修改和补充正确的信息.
(2)发卡银行应报告银行卡的海外交易信息,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所有已打开银行卡海外交易功能的发卡机构均应按要求报告此信息,如果没有发生海外交易,则应作零报告.
6. 发卡行提交的发卡行对外银行交易信息的情况,应当包括在对银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评估中. 对于未按规定提交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发卡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采取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VII. 为了防止跨境洗钱和其他活动,外汇局将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将有关非法交易记录或其他非法违反海外银行卡的个人信息发送给发卡银行. 银行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告渠道相同. 发卡银行收到信息后,应加强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日常监控和管理,以防止银行卡成为各种违法违规的交易渠道.
第八,对于发卡行提交的银行卡的海外交易信息,外汇局将保护持卡人信息的安全.
IX. 发卡银行应按照《启动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制度时间表》(见附件2)和《银行卡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成银行银行卡系统的技术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收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5〕44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适用金融机构代码申请;网络访问,MTS安装和访问,接口程序开发,联合调试测试,系统访问等准备工作. 银行卡管理系统的联合调试,界面验收和试运行访问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各发卡银行应于2017年6月12日之前向当地外汇局和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提交《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见附件3). 则应在2017年6月14日之前报告给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rate@bop.safe).
X. 每个内的银行根据系统启动的计划时间表和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联合调试测试,系统验收等工作平均分配,国外工作计划表在2017年6月14日之前向银行外汇局技术部报告(app@ic.safe),制定了银行卡海外交易的外汇管理系统(见附件4).
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外汇分局应当按照时间表要求,收集并审查辖区内发卡机构的有关申请表,并提交外汇局技术司. 协调发卡机构完成相关工作,并定期向外汇局技术处报告.
11.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2017年9月1日起,个人外币访问数据涉及海外银行卡的外币提取数据(有关发布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收集规范(1.1版)》银行卡数据采集器,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注意: “汇发[2016] 22号)停止提交.
外汇分行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发辖区中央支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乡镇银行.
公司联系电话: 010-68402399
技术联系电话: 010-68402022、2043(网络专用线路访问)
010-68402424(可访问MTS)
010-68402417、2674(收集规范,数据报告联合调试)
我在此通知.
附件: 1.银行卡海外交易数据收集规范

2.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规划时间表
3. 银行卡海外交易调查表
4.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
附件1: 附件1银行卡海外交易数据收集规范
附件2: 附件2推出用于海外交易的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的时间表
附件3: 附件3银行卡海外交易业务调查表
附件4: 附件4银行卡海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的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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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家到你家门口来寻衅
你10万放家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