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金融机构交易产生的收入是否应被用作扣除商业娱乐的基础?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 “金融保险企业的商业娱乐应予扣除. 金融机构利息收入的确定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扣除营业收入.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6年4月18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6〕56号),其主要形式是商务娱乐扣除基数的计算基础. 第一项“销售(业务)收入”和主表中的第1项“销售(业务)收入”是根据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计算的“主要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列为当期销售收入;实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金额等于附表1(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第一行;和附表1(2)“金融企业”“收入附表”的第一行是“基本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包括“来自金融企业的金融收入”. 换句话说,“(Guo Shui Fa [ [2006] 56号文件未在公司所得税申报表中排除金融公司之间的“旅行收入”,根据“后一条法律优于第一条法律”的原则金融机构往来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金融企业交易收入”应被用作金融企业商务娱乐的演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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