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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农业税收会计工作发展差异的规定,规范和完善水利税收会计结算管理,在充分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修订了《农业税收会计政策》。现印发给大家,请仔细落实执行。本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税收征解财务政策》同时废止。
农业税收会计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农业税收会计稽核,加强林业税收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直接负责水利税税收款缴纳、解库、提退的水利税缴纳机关,都应该根据本细则要求,对农业税收会计业务进行核算。
本政策所称农业税收是指农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所称农业税收缴纳机关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缴纳农业税收的各级民政机关、各级地方国税局(大队、所)。
第三条农业税收会计的结算对象是农业税收资金运动的。
第四条凡应该进行农业税收会计结算的水利税收缴纳机关都需要配备农业税收会计。
县以上林业税收缴纳机关,没有水利税收会计结算业务的,应配备一名熟悉农业税收业务,具有财务资格或会计工作素质的员工,具体负责农业税收会计业务指导和管控工作;办理缴纳经费的财务结算,农业税收报表和年度预算等详细事项。
第五条农业税收会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完善》以及本细则要求,行使权力,进行工作。
从事林业税收会计工作的员工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职务、职称评聘的细则,评聘财务职务或职称。
第六条农业税收会计基本职责:
(一)申请农业税收会计的日常结算事务。办理农业税征税款的缴纳、结算、解报、入库或者提退业务的结算和账目处理;编制、报送财务报表;整理和保管农业税收会计资料、档案。
(二)通过财务结算,反映和监督农业税收法律规章和宗旨政策的落实执行状况,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三)参与制定农业税收总额计划;掌握和预测农业税收年度利润计划执行状况。
第七条农业税收会计按财务期间进行结算。农业税收会计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农业税收会计结算以为记账本位币,以下为总额单位,元以上计算到角分定额入什么科目,分以上四舍五入。粮食以公斤为计量单位,公斤以上四舍五入。
第九条农业税收会计记录文字使用英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十条农业税收会计档案管理依据《会计档案管理方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农业税收缴纳机关必须重视水利税收会计工作的领导和管控,支持财务职员履行职能,搞好财务职员的辅导,提高财务职员制度业务水平,保证农业税收会计工作正常推进。
第二章记账规则
第十二条农业税收会计以“收付实的运动变化状况。
第十三条农业税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要以相同的总额同时计入一个账号借方(贷方)和另一个款项或几个账号的贷方(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四条借贷记账法平衡公式:
所有账号的借方余额(或出现额)累计=所有帐户的摊销余额(或出现额)合计
或:所有资金占用账户存款总额=所有资金来源账户存款总额
第三章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农业税收会计科目,根据库制度的条例,按照农业税收资金的来源和解缴、提退去向设置。总账会计科目设置如下:
农业税收总账会计科目:
序号编码科目名称
一、来源类科目
1101农业税收入
2102农业特产税收入
3103牧业税收入
4104耕地占用税收入
5105契税总额

6106滞纳金、支出
7111暂收款
8112应退税款
二、占用类科目
9201解库农业税
10202解库农业特产税
11203解库牧业税
12204解库耕地占用税
13205解库契税
14206解库农牧业税附加
15207解库滞纳金、
16211提取征收经费
17221下拨待退税款
18231保管款
19301上解农业税
20302上解农业特产税
21303上解牧业税
22304上解耕地占用税
23305上解契税
24306上解滞纳金、
25401待解税款
26402待退税款
27403待结算税款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税收会计应该按本细则的要求修改和使用财务科目。本细则统一要求的财务科目,不应该的可以不用,科目名称、编码不得更改或打乱。明细科目的设定,除本细则已有规定者外,省级农业税收缴纳机关可按照需要启用。
第十七条总账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式
(一)农业税收入
本科目结算征收的各项农业税税额(含附加产值)。收到款项,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解库农业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农业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存款反映已缴纳的农业税税额。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下设本年支出、尾欠收入、其它开销三个二级科目。“本年产值”核算征收当时定产计征的水利税税额:“尾欠收入”,核算收到原来应缴末缴的农业税尾欠税款:“其它支出”核算在无固定回报的土地上获得利润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及上年缴税结余等。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设定“粮食”、“代金”两个明细科目。
(二)农业特产税收入
本科目结算征收的各项农业特产税税额(含附加产值)。收到款项,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解库农业特产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农业特产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存款反映已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税额。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支出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结算收到以前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税额和以往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特产税尾欠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农业特产税的详细征收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三)牧业税收入
本科目结算征收的各项牧业税税额。收到款项,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解库牧业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存款反映已缴纳的牧业税税额。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支出、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结算收到以前缴纳的牧业税税额和以往年度应缴未缴的牧业税尾欠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牧业税具体缴纳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四)耕地占用税收入
本科目结算征收的各项土地占用税税额。收到款项,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解库耕地占用税和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耕地占用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存款反映已缴纳的土地占用税税额。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支出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结算收到以前缴纳的土地占用税税额和收到原来年度发出纳税通知书应缴未缴的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纳税人性质设置国家建设、乡镇集体、农民建房、其他等四个明细科目。
(五)契税总额
本科目结算征收的各项税费款项。收到税收,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解库契税、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契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存款反映已缴纳的个税追缴。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支出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结算收到以前缴纳的个税追缴和以往年度应缴未缴的个税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纳税人的交易行为设定明细科目。
(六)滞纳金、支出
本科目结算退还的农业税税收款滞纳金和处罚收入。收到滞纳金、支出,记“贷方”,年终结账与解库(或上解)滞纳金、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存款反映已收到的滞纳金、支出。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七)暂收款
本科目结算向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交纳的缴税保证金。收到保证金,记“贷方”,与税收抵顶和缴纳保证金,记“借方”。期末存款反映已收的暂收款数。年终如有余额,应计入下年度再次处理。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缴纳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设立暂收款明细账。
(八)应退税款
本科目结算申请退税或退库的税金。退库,记“贷方”,税款退给纳税人后冲销,记“借方”;清理核销结余再次解库时记“借方”。期末存款反映已退库的款项数。年终如有余额,应计入下年再次处置。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九)解库农业税
本科目结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税税额。解库定额入什么科目,记“借方”,退库、划解地方附加或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账与农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存款反映已解库的农业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解库农业特产税
本科目结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特产税税额。解库,记“借方”,退库、划解地方附加或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账与农业特产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存款反映已解库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一)解库牧业税
本科目结算解缴国库的牧业税税额。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账与牧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存款反映已解库的牧业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二)解库耕地占用税
本科目结算解缴国库的土地占用税税额。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账与土地占用税收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存款反映已解解库的土地占用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三)解库契税
本科目结算解缴国库的个税追缴。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账与税费总额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存款反映已解库的税款总额。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四)解库农牧业税附加
本科目结算解缴国库的农牧业税附加利润。解库,记“借方”,年终结账与农业税收入、农业特产税收入、牧业税收入等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存款反映已解库的农牧业税附加产值。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五)解库滞纳金、
本科目结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税征税款滞纳金、支出。解库,记“借方”,年终结账与农业税税收款滞纳金、支出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存款反映已解库的滞纳金、支出。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六)提取征收经费
本科目结算按要求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缴纳经费。提取,记“借方”,年终结账分别与农业各税收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存款反映已经提取的缴纳经费数。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县级和县级以下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七)下拨待退税款

本科目结算已退库应缴纳给纳税人的税金。退库下拨,记“借方”,退税完毕核销,记“贷方”;清理核销结余再次解缴国库时记“贷方”。农业税税额年终如未退完,可计入下年再次清退,其它应退税款,年终应全部返还给纳税人。本科目县级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八)保管款
本科目结算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纳税保证金。收到保证金,记“借方”,与税收抵顶或收取保证金,记“贷方”。期末存款在“借方”。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缴纳税费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设立保管款明细账。
(十九)上缴农业税
本科目结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税税收。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账与农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存款反映已经上解的农业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上解农业特产税
本科目结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特产税税收。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账与农业特产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存款反映已经上解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一)上解牧业税
本科目结算上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牧业税税额。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账与牧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存款反映已经上解的牧业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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