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被告某银行成都南华北路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某支付215469.28元及利息。
银行不服该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
1. 原审被告系吕某银行卡的开户经办机构,其作为某银行的分支机构,其财产隶属于该银行,本身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使其作为诉讼主体承担了民事责任,最终也是由该银行承担。
2. 本案系纠纷,吕某选择基于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起诉原审被告,一审并未混淆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即使某银行鹿邑支行存在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也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最终,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余额变动未通知
应及时查询并取证、挂失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罗良华告诉记者,本起银行卡盗刷案的盗刷模式非常新,但如果受害者有足够的警惕意识,还是能及时避免损失的,“在余额变动后收不到短信提醒时,就应该有所重视。”
罗良华提醒,作为持卡人本身,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当出情况,并进行必要取证操作(如立即取现并保留凭证等),挂失银行卡并报警,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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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也太透彻
当然凭他的数学水平也确实管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