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泰源保险代理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52号永丰大厦1栋2层
主要负责人:万国红
当事人二:万国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泰源保险代理(以下简称“泰源代理”)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1-4月,泰源代理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涉及金额72792.3元。万国红时任泰源代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情况说明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版,下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
一、对泰源代理贰拾伍万元(¥250,000.00);

二、对万国红警告并肆万元(¥40,000.00)。书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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