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为要,降低飞行活动风险;坚持需求牵引,适应行业创新发展;坚持分类施策,统筹资源配置利用;坚持齐抓共管,形成严密管控格局。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
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统称无人机。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部际联席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单位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模型航空器管理规则,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空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国务院部门等单位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章 无人机系统
第八条 无人机分为国家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无人机;国家无人机,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之外的无人机,包括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的无人机。
根据运行风险大小,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其中: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无人机,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无人机。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机。
第九条 无人机生产企业规范、产品制造标准、产品安全性,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中型、大型无人机,应当进行适航管理。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投放市场前,应当完成产品认证;投放市场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其生产者、商应当实施召回。
第十条 销售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的单位、个人应当向备案,并核实记录购买单位、个人的相关信息,定期向报备。
购买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的单位、个人应当通过实名认证,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核实。
第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登记管理包括实名注册登记、国籍登记。如何进去无人机行业
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实名注册登记,根据有关规则进行国籍登记。
登记管理相关信息,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与军民航空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共享。
民用无人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变更;发生遗失、被盗、报废时,应当及时申请注销。
第十二条 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商业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编码;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飞行,应当按照要求自动报送身份标识编码或者其他身份标识。
第十四条 具备遥测、遥控和信息传输等功能的民用无人机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者应当在微型、轻型无人机的外包装显著标明守法运行说明和防范风险提示,在机体标注无人机类别。
第十六条 从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和利用轻型无人机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七条 国家无人机的分类、定型、登记、识别、保险等,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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