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者: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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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杭州
投诉者自述:
2007年2月13日,我在杭州购买了一款笔记本电脑。从2007年2月13日到12月底,多次维修,更换过两次主板、一次电池、一次处理器,且由于维修处备件不足,每次维修都超过维修处承诺的7天修复,有一次光配件就等了近3个月。
2007年10月,我发现电池使用时间越来越短,从原来的2个多小时,缩短到不到50分钟,我再次把笔记本送进维修中心。更换完电池后,我发现机子仍无法使用,经检查主板和CPU烧掉了,更换。
2008年2月6日,再次发生无线网卡消失的情况,致电维修中心,被告知放假。3月3日,我到上海出差,在该品牌的上海维修中心拆机发现,前次维修时维修部技术人员未把无线网卡开关接线插头插上主板。3月17日回杭后,我立即把笔记本送到维修处,经检测无线网卡坏了,再次更换主板。
我觉得这款笔记本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同一问题接连出现三次,按《微型计算机三包条例》,我向该品牌维修处提出换机要求。2008年4月16日,该品牌的一位负责人来电说,只能延长保修不能换机,理由是我开具的抬头是单位名称而不是个人名称,且机子是2007年2月13日购买到2008年3月17日来保修,超出一年的质保期。
按照《微型计算机三包条例》,上面第八条明确注名“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但我和维修处多次协商,他们仍坚持只给延长保修,不能给予换机。微型计算机三包为什么明明达到换机标准的机子不能换机?我想请杭州日报数码维权给予帮助。
本报维权结果
接到徐先生的投诉之后,我们马上联系了该品牌笔记本电脑杭州办事处的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不同意徐先生的换机要求,是因为徐先生的笔记本电脑根本不受《微型计算机三包条例》保护。《微型计算机三包条例》只保护个人用户,而徐先生开具的抬头是单位,属于商业用户。微型计算机三包事后我们咨询了12315,也得到了同样的回答。
不过徐先生也提出了疑问,他说自己这台笔记本的说明书上明明注明了是家用机型,为什么最后变成了商业用户?对此,商家表示,因为电脑最终是家用还是商用他们很难查证,所以都以抬头填写的内容来做最终判定。不过这次考虑到徐先生的实际情况,商家最后还是同意换机。对于这个处理结果,徐先生表示满意。
在这里我们也想提醒广大消费者,其实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微型计算机三包条例》都规定:受三包保护的消费者必须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因此,单位用户及购买商业用途机器的个人用户不受三包法保护。所以您在购买电脑及其他商品的时候,千万不要乱填抬头。在购买二手商品的时候,也要特别关注一下抬头,如果是商业用户,就要看清楚当初双方签订的购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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