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
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
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信 息 产 业 部 部 长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
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
机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计
算机商品)。
第三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
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
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履
行,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当说明微型计算机商品的配置,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
明明示的配置和产品质量状况,当面向消费者交验商品;
2. 核对商品商标、型号和编号;
3. 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三包
凭证应当按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见附件2)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
盖销售者;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商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不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所述的性能及功能的,或
者不合格的微型计算机商品;
微型计算机三包 微型计算机三包规定
(六)随销售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一起赠送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应当负责三包;
(七)预装软件、随机销售和随机赠送的软件应当明示软件名称、版本、使用有效期、生产者名称;不得销售盗版软件;不得赠送盗版软件;
(八)销售软件时,应当验证软件介质的完好性;
(九)应当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建立用户档案,做好三包服务工作;
(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软件维护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新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用和修理用部件和元器件全部用于修理;
(五)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和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缺少延误维修时间;
(七)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故障、修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和维修记录;
(八)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九)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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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中上层人口会多生因为他们有足够的经济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