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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2)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9-09-10 08:04:20  来源:网络整理

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2008年度经营许可证年检情况二:2008年度,我省增值电信企业业务营收 9.53亿元,比上年增长29.8%,从业人员 增加11345人,达到32105人。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关于经营状况统计工作: 我局开发了《电信业务经营状况网上 月报系统》。 一、每月月底填报上个月的经营状况:包 括收入、利润、人员数、纳税情况、用 户数等。 二、填写数据要真实、准确。内 容一、电信业务的分类 二、电信业务的界定 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 四、电信业务行业管控四、电信业务行业管控1、《中华人民共和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2000.9.25) 2000.9.25)3、《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务院令第292号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2009.4.10 )5、《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2005.3.20)四、电信业务行业管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扰乱电信行业管控 秩序详细应用法律若干弊端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违反国家要求,采取租赁国际专线、私设 转接设备以及其它方式,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 务以及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 电信行业管控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第 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条例,以非法经营罪 定罪处罚。

四、电信业务行业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要求,有以下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 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以及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妨碍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四、电信业务行业管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经营行为“情 节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开支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产生电信资费损失金额在一百 万元以下的。 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经营行为“情 节非常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开支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二 ) 经营来话业务产生电信资费损失金额在五 百万元以上的。四、电信业务行业管控《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 伪造、冒用、转让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处违规所得3 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没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所得 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第七十条 ( 一 ) 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 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处违规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 元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关停取缔。

四、电信业务行业管控《电信条例》第四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 务经营活动中山东通信管理局,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限制电信客户选取其它电信业务经 营者设立的电信服务;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费用提供电信业 务以及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罚则 违反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条例,在电信业务 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 上10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关停取缔。)四、电信业务行业管控《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条例,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 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过许可的项目提供 服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纠正,有违规所得 的,没收非法所得,处违规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关 闭网站。 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 服务山东通信管理局,或者超过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通信管 理局责令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停网站。四、电信业务行业管控《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条例,未在其网页主页上标 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以及备案编号的,由省通 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

四、电信业务行业管控《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 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 当及时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 机关报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通 信管理局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 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 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 案机关责令关停网站。四、电信业务行业管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第二十七条 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租赁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路接入等联通资源从 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它从事网站接入服 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取得的网络接 入等电信资源。四、电信业务行业管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第二十七条 (二)不得为未经许可或未备案的网站提 供接入或代收费等服务。 (三)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建立相 应的网站经营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的业务管控 系统,实现对代报备网站客户信息的动态维护 和升级,并定期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网站管理 所需有关信息。四、电信业务行业管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第二十七条 (四)对所接入网站传播非法信息的行为 进行监督,发现传播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 立即中止接入和代收费等服务,保存有关记录, 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解除以及 暂停对违规网站的接入服务。四、电信业务行业管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细则,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 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金;拒不改正的, 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 管理局责成限期纠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四、电信业务行业管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 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它方法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以及个人的备 案信息不真实的状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 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罚则:责令纠正,并处一万元。四、电信业务行业管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擅自备案的组织 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 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停网站或撤除网 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擅自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以及个人,互 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及时暂停或解除向其提供互 联网接入服务。 罚则:责令纠正,并处一万元。内 容一、电信业务的分类 二、电信业务的界定 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 四、电信业务行业管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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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君遇
      方君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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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金鹏
      田金鹏

      016元

    • 王添
      王添

      赤裸裸千里万里挑衅和侵犯别国做出愚蠢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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