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纷纷调整反补贴政策,为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扫清法律依据上的障碍。2004年,加拿大开始修订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将被调查的行业一律推定为市场导向性行业。[3]2005年7月,美国众议院议长宣布旨在对中国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以255票:168票获得通过,该法案将反补贴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该法案虽还未经参议院通过,但发出的信号已经十分明确,可以预见,美国在未来与中国的贸易摩擦中,除了动用传统的反倾销、保障措施外,反补贴调查会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贸易救济中去。
第三,中国法律法规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仍存在一定的冲突。长期以来,补贴一直是中国经济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加入WTO以后,根据《SCM协定》和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已经对补贴措施进行了清理和公布,但是中国无法一次性完全清理。在中国现存的补贴中,对于农业和国有企业进行的补贴较为突出,往往成为他国对中国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口实。2007年2月2日,美国就中国的补贴政策正式向WTO提出申诉,墨西哥随后加入,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则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其中,此次申诉主要涉及中国有关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比如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与2004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13条等等。
三、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应对反补贴措施的法律对策
(一)中国应根据WTO《SCM协定》调整补贴政策
中国目前仍存在大量的对特定产业、企业进行不规范的补贴的情形,其中许多是WTO明令禁止的补贴类型,如不改变目前一时一事一议一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任意决定对特定行业进行补贴的做法,中国将在国际贸易中授以他国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进行反补贴措施的口实。因此,中国亟须根据WTO《SCM协定》做出政策调整:进一步淡化在补贴相关领域的作用,更多地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自我发展功能。依据《SCM协定》的规定,实施的直接财政资助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支持,才成为补贴。立足于中国实际,目前必须处理好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中国给予国有企业的大量补贴事实上构成《SCM协定》中的专向性补贴。在补贴领域的职能淡化以后,行业协会在反补贴中的重要作用就日益突出。《SCM协定》第11条规定,确定对任何被指控的补贴的存在、程度和影响的调查,应在收到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发起。这里的“国内产业代表”就是指的行业协会。韩国贸易协会在反补贴方面起到的作用值得中国借鉴。反补贴调查对中国贸易的影响
(二)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各级的补贴行为
目前中国的确存在着名目繁多的补贴,而其中许多补贴是为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明令禁止的。2006年4月,中国提交给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的首份补贴通报中,提到了78种提供的补贴,而被中国主要贸易伙伴指责颇多的地方的补贴更是不计其数,这些补贴往往内容复杂、规范性不强、透明度不高,在国际贸易中对国的市场造成扰乱,成为他国对中国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口实”。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贸易大国,除了应进一步清理中国原有的与WTO的基本原则相悖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外,还应该制定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各级的补贴行为。对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所规定的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和替代补贴),应该逐步取消;对于可申诉补贴,应根据《SCM协定》的规定,在数量和程度上严格控制,力求将从价补贴率控制在2%以内;而对于不可申诉补贴如科研与开发(R&D)补贴、扶贫补贴、环保补贴、非专项性补贴,则应该加大使用力度。目前,美国等国密切留意中国的补贴政策与法律规范,中国要想减少贸易纠纷,首先应该严于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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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以前让你们来大陆投资是为了发展经济
在军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