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灵娟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17时许,她老乡已分手的男朋友到她店里以其在惠泉集团即将升任主管需要点钱做关系为由,骗走她1000元,从此杳无音信。经辨认,骗她钱的人是被告人林恒。
2、被害人游晓刚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大约2009年7月5日9时许,与他合租房子的男青年以要去火车站接朋友需手机联系为由,借走他诺基亚N73手机一部,但一去不复返。经辨认,上述男青年是本案被告人林恒。
3、被害人程翠玲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7月7日下午16时许,她在一个小食店碰到小林,小林以借机为由将她的索爱W760手机一部拿走,后不见人影。经辨认,小林即本案被告人林恒。
4、被告人林恒指认现场的照片证实,被告人林恒诈骗李灵娟、游晓刚、程翠玲的地点分别为福州市南街拜丽德服装店内、福州市二环路北江小区门口、福州市屏西路永辉超市对面的东北菜馆内。
5、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09]130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骗诺基亚N73手机一部、索爱W760手机一部价值分别为1472元和1300元。
6、被告人林恒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对其诈骗李灵娟、游晓刚、程翠玲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辨认出被害人和所骗手机的品牌和型号。
除上述证据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1、闽清县局出具的《投案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恒于2009年9月28日下午到闽清县局金沙派出所投案;2、材料,证实被告人林恒的基本情况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这些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林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8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37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恒构成入户抢劫,因被告人林恒入户后未实施盗窃行为,不是因实施盗窃被发现为窝藏赃物、抗拒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或者以相威胁,被告人林恒是在户内临时起意抢劫被害人徐花奶,故其行为虽是在户抢劫,但不构成入户抢劫,故该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林恒犯抢劫罪、盗窃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对其犯抢劫罪及盗窃罪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恒在涉嫌被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并在抢劫中致人轻伤,应酌情从重处罚。索爱w760被告人林恒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木棍一根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恒的违法所得予以返还被害人徐花奶、黄书进、李灵娟、游晓刚、程翠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文来自电脑杂谈,转载请注明本文网址:
http://www.pc-fly.com/a/shouji/article-22583-3.html
国际法
不说别的也不说倒贴只是真心单纯希望四只越来越好嗯就这样越来越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