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闽清县。
被告人林恒,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号码3501241986110317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闽清县金沙镇溪头村溪头39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12日被福州市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福州市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又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闽清县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闽清县以梅检公刑诉 [20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恒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指派检察员郑辰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林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闽清县指控:(一)抢劫罪:200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林恒窜入闽清县金沙镇溪头村徐花奶家准备盗窃,6时许,当徐花奶起床准备喂鸡时,被告人林恒持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对徐花奶的头部进行击打后,抢走徐花奶佩戴的黄金项链一条(价值7188元),并损坏徐花奶手上的玉手镯一个,被害人徐花奶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盗窃罪:2009年9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林恒窜到闽清县金沙镇三太村4号黄书进家中盗走15000元、重17.11克的黄金一块(价值3850元)。(三)诈骗罪:1、2009年6月至7月,被告人林恒编造各种理由分别骗走李灵娟1000元、游晓刚的诺基亚N73手机一部(价值1472元)、程翠玲的索爱W760手机一部(13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林恒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徐花奶、黄书进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林青、林信盛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索爱w760被告人林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8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37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恒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恒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林恒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的事实:200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林恒翻墙进入闽清县金沙镇溪头村徐花奶家后门围墙内准备盗窃,因房子后门未能打开,即躲在围墙内走廊的水池边。当日6时许,徐花奶到走廊准备喂鸡时发项链,徐花奶反抗时,被告人林恒持木棍对徐花奶的头部进行击打,因徐花奶用左手臂抵挡,其手上的玉手镯一个被损坏,被告人林恒抢走黄金项链后逃跑。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7188元。经闽清县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徐花奶头部、颈部、左右手臂多处受伤,其中左尺骨骨折,其损伤属轻伤。被告人林恒于2009年9月28日下午到闽清县局金沙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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