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万盛股份高仙国,周三昌,宋丽娟,龚维良:

在现场检查中,我局发现浙江万盛股份(以下简称“万盛股份”或“贵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大威助剂(以下简称“大威助剂”)没有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导致贵公司的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在9月至9月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91.6万元浙江万盛股份,815.80万元和559.8万元,导致对贵公司的2015、2016和2017年前三个季度的财务数据. 不准确.
大生助剂的前控股股东,总经理浙江万盛股份,副总经理龚伟良没有及时通知万盛大辅助剂的财务会计不规范. 真实和不正确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高仙国作为万盛股份,主要是由于子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 作为万盛股份的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周三昌主要负责因子公司财务会计不规范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 万盛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不真实,不准确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贵公司及高先国,周三昌,宋某发出警告信. 丽娟和龚为良输入证券和期货市场完整性文件.
如果您对此监督管理措施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拥有管辖权收到此决定的日期. 人民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上述监督管理措施将不会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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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易的日子早就过去了
北洋海军停滞不前
还是照顾点他
我们的烊烊小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