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查明,怡莲蚕桑挂牌前于 2015 年 6 月 5 日,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善超控制的公司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以下简称“怡莲礼业”)提供担保 1 笔,合同约定担保金额2,200.00 万元,占挂牌公司 201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90.86%;怡莲蚕桑挂牌后于 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2 月期间为彭善超及其控制的公司湖北怡莲丝绸产业发展(以下简称“怡莲丝绸”)、怡莲礼业累计提供担保 2 笔,涉及担保金额 1,210.80 万元,占挂牌公司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1.84%。

怡莲蚕桑的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及时经内部程序审议并披露,构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十)项所述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第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2 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四十六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怡莲蚕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彭善超对上述对外担保进行了审批,未提交董事会审议,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的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田友元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公司挂牌前的关联担保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湖北怡莲蚕桑科技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湖北怡莲蚕桑科技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彭善超,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田友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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