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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帐公司 税率 【重要】2月1日起,工业等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2)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1-28 07:20:29  来源:网络整理

第六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专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解读:

01

相关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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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

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015年4月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一般纳税人认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

2016年2月、2017年11月

2016年2月、2017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02

主要变化

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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