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重要】2月1日起,工业等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自2018年2月1日起,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专用或者向国税机关申请。
相关政策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以通过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专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专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的专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延伸阅读
——2016年11月起,税务总局在全国推行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试点。
——2017年3月1日,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2017年6月1日起,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试点。
——2018年2月1日起,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
【税务知识】新政策!一般纳税人管理又调整了!2月1日起开始施行!
1月申报期刚结束,我们马上要着手准备2月份的申报工作了。2月1日开始,一般纳税人又有调整,我们一起来看看政策和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一般纳税人登记》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2017年12月29日

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一条为了做好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会计代帐公司 税率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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