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严肃工作纪律。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避免和防止工作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对因在改革过程中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和弄虚作假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除追究本集体经济组织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县、乡主要领导责任。对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和损坏集体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分类改革。各地可根据村(组)集体资产类型和存量,选择不同的改革方向,对经营性资产较大的村,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经营性资产较少或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可在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劳龄登记的基础上,组建经济合作社;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较大的村,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二)基本原则。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守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坚持执行法律和政策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严格依规办事。二是尊重民意。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农民群众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把公正、公平、公开贯穿于改革的,改革的各个阶段和每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民主协商解决改革中的矛盾问题。三是保护民利。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步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正当利益,尤其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确保广大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受益者。四是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有序推进。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实行“一村一策”,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五是积极稳妥。坚持试点先行,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途径和办法,积累经验,搞好示范。既鼓励各地大胆实践、大胆探索,又要注重防控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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