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只有单位加盖公章而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送货单的证明效力

原则上讲,单位出具公章时,要求单位负责人或者经手人签字或盖章。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往往存在一些只盖公章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情况发生,对这样的送货单证明效力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如果出示公章的人为该单位员工,送货方有理由相信该签收人为单位的授权时,根据证据规则,送货方没有必要对加盖公章一方行为的瑕疵承担不利后果。相反,收货单位必须对其公章尽到谨慎保管义务,除非能举出该签章系伪造或存在其他足以否定其与收货人有关联性的证据,故该送货单证明效力一般可以得到的认定。
4、只有承运人的签字和盖章的送货单证明效力
审判实践中,也常常见到只有承运人签名盖章,而没有收货单位签名盖章的送货单。由于这种送货单票面本身无法直接将送货人与收货人联系起来,因而无法直接认定其证明效力。如果收货方否认收到货物,且没有收货方在送货单上签字的记录,就没有办法追回货款。如果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抵扣等,还是会确认送货单的效力。但是如果也没有任何佐证的情况下,也不能完全否认这种送货单的证明能力,因为一旦交易情况属实,承运人作为当事双方的桥梁和纽带,必然知晓该货物是否已经被送至应然的收货方,不过由于承运人在买卖关系中存在特别的利益关系,因而也不宜将承运人作为证人对待,而最好由原、被告申请或直接决定将承运人列为第三参加诉讼,以便对该证据的待证事实予以查证。送货单
综上所述,送货方一定要规范自己的交易行为,送货单一定加盖对方公章并有授权签收人签收,这样才可以保证交易安全,避免纠纷,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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