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令
第68号
2002年6月29日采购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令现已颁布实施. 于2003年1月1日开始.
江泽民主席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法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6章问题和投诉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9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篇文章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的.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采购法,事业单位和组织利用财政资金在法律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超过限额的范围内购买商品,项目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配额标准是根据本法规定制定的.
本法中的采购是指通过合同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佣金和雇佣.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式和类型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项目”一词是指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理.
本法所称“服务”一词,是指商品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阻碍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其所在地区和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第7条政府采购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结合起来.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决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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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军事角度上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