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第17页明确指出:“360隐私保护器”监测提示用语和界面用语及360网站上存在评价和表述,采取不属实的表述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二审判决第28页判决也非常清楚地指出判决360败诉的理由: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扫描的文件含有上述性质的个人信息。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关于QQ软件确实存在扫描用户电脑中可能含有个人信息的文件的现象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支持。
很显然,360将败诉的原因归结为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对隐私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这是在公然的撒谎。360声称尊重的判决,但是在其声明中既没有对认定事实肯定,也没有对认定其不正当竞争意图认定,却是在转移话题。360隐私保护器以“闯入卧室”为例,再次将侵犯隐私的矛头,以“大量用户投诉QQ软件擅自扫描电脑文件”为借口,指向腾讯公司。
笔者认为,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判决的调侃嘲笑,也是在再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360捏造事实
360称自己是对QQ软件进行监督和批评,声明内容如下:
腾讯公司的QQ软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扫描用户硬盘上的大量与其聊天功能不相关的文件,是无法否认的事实。我们认为,用户的个人电脑使用习惯,包括使用或者不使用哪些软件,都应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虽然目前中国法律对隐私并无明确定义,也以此判定QQ软件的扫描行为涉嫌偷窥用户隐私并无法律依据,但用户将未经允许扫描电脑文件视为偷窥隐私行为,并进行投诉。360对此进行监督和批评,是法律不禁止的,也是有事实依据。
二审判决书第30页,明确指出:

除上述“360隐私保护器”的监测提示外,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在“360隐私保护器”界面用语和“360网”的360安全中心、360论坛、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博客日志、《用户隐私大过天》专题网页中还对QQ软件进行了一定数量的评价和表述。这些评价和表述,使用了“窥视”、“为谋取利益窥视”、“窥视你的私人文件”、“如芒在背的寒意”、“流氓行为”、“逆天行道”、“投诉最多”、“QQ窥视用户隐私由来已久”、“请慎重选择QQ”等词语和表述来评价QQ软件。在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并未证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扫描的文件含有用户隐私的情况下,上述评价和表述缺乏事实基础,并且带有加强的感彩并具有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违背诚实信用的公认商业道德,损害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及其“腾讯QQ”软件产品的商业信誉,亦构成商业诋毁。
比如上述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已经明确地认定,其实施的上述评价和表述缺乏事实基础,并且带有加强的感彩并具有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违背诚实信用的公认商业道德,而360将其视为是对QQ软件的批评与监督。
笔者认为,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要有最起码的尊重。尊敬的媒体朋友们,如果我们不去认真的核实判决的事实、理由与结论,而随意地去任由360去误导公众,心,何甘哪!
四、关于360涉嫌构成
除了要澄清上述事实以外,笔者还关注到
一审判决第17页:“360隐私保护器”监测提示用语和界面用语及360网站上存在评价和表述,采取不属实的表述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二审判决第30页: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关于其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况,原审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4条、第20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一、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笔者提醒法律界和社会各界注意如下法律规定:
最高部《关于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4条,内容如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360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请社会各界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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