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笔者注意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2011)二中民终1223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中已经明确载明的事实和判决结果,360通过媒体声明的方式扭曲事实严重误导公众。笔者借此为文澄清事实,并希望媒体能够客观公正地报道与本案有关的事实。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我发自内心地感谢您们!
一、关于“360隐私保护器”构成商业诋毁
二审判决第29页,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
因此,涉案“360隐私保护器”对相关监测结果的描述缺乏客观公正性,足以误导用户产生不合理的联想,对QQ软件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带来一定程度的贬损。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使用“360隐私保护器”对QQ软件扫描结果使用“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等相关描述,损害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及其“腾讯QQ”软件产品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
而360却在声明中称:
明确,只要工具软件设计合理,表述恰当并且不违反诚实信息等公认商业道德,都应为法律所允许。2010年9月27日,我公司发布了360隐私保护器,曝光腾讯的QQ软件在未经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用户登录10分钟后,即开始扫描大量与其聊天功能不相关的电脑文件。目前360隐私保护器已经超过3500万用户在使用。
对比一下可以得出一个非常清楚的印象:
认定“360隐私保护器”构成商业诋毁,但是却已经超过3500万用户在使用。用户大胆的用吧,不用管的什么判决啦!
这是对终审判决的公然蔑视!
二、关于360败诉的原因
360的声明如下:
360败诉,其中关键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对隐私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认为QQ软件扫描的是可执行文件,并认为既然360自己都不认为可执行文件属于隐私信息,那又何以证明QQ扫描的可执行文件涉嫌侵犯用户隐私?360尊重的判决,但同时认为,即使法律上对隐私并没有明确定义,用户对网络隐私也有自己普遍性认识;但是如果有人未经他允许即闯入自己的卧室,他肯定认为不速之客侵犯了自己的隐私。360隐私保护器这同样是大量用户投诉QQ软件擅自扫描电脑文件的主要原因。

首先,360败诉的原因不是在于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对隐私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
二审判决第28页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
隐私,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并不具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一般而言,是指不愿为人所知的个人信息,通常会包括姓名、婚姻状态、工作职衔、电话号码、个人银行账号、聊天记录等个人信息。《360用户隐私保护》中也将隐私信息界定为电话号码、工作职衔、财务状况、账户号等个人信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2010)朝民初37626号一审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第16页,通过本案事实查明:
360隐私保护器在对QQ2010软件监测时,对QQ2010软件扫描计算机中可执行文件的行为,使用了“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的表述。对此,本院认为,(1)就“隐私”而言,从社会大众对隐私的一般性理解来看,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情或信息;(2)“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提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文件,均为可执行文件。事实上,涉案的这些可执行文件并不涉及到用户的隐私;(3)《360隐私保护》中对“隐私”的界定明确表述为“可执行文件本身不会涉及用户的隐私”;综上“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提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文件,与客观事实不符,与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自行界定的隐私认定标准不符。在这里尽管使用了“可能”的表述,但会使用户产生一种不安全感,导致放弃使用或者避免使用QQ2010软件的结果,从而使“可能”变成是一种确定的结论,也必然造成用户在使用“360隐私保护器”后会对QQ2010软件产生负面的认识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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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么不要脸的邪恶帝国
水军真不少
美国对伊拉克有领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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