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农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配额分配,超额收费(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和规范我校行政办公用房管理,优化房地产资源配置和管理. 最大限度地利用房地产利用收益来促进经济型校园的建设. 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筑总体规划区》(建标[1992] 245号),原国家计委发布了《办公楼建设标准》. 党政办办公厅(投资〔1999〕2250号)和教育部《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基础学校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交发〔2004〕2号). 相关机构的经验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法第二条福建农林大学行政办公楼是指行政和党政单位用于产权归属的基本办公用房. 福建农林大学,包括: 学校总部党政机关办公室,办公室高校党政机关室,部门办公室室(教学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教授室等. 第三条学校实行管理体制,由校长负责行政办公楼的管理以及职能部门的管理,协调和协助. 学校行政办公大楼归学校所有,由部门管理,合理使用并相互监督. 第四条基本会计单位是具有独立人员编制和经费分配的单位. 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数量计算行政办公空间的固定面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使用面积”,是指房间内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各建筑物所需要的大厅,走廊,楼梯,卫生间,值班室和配电室等公共用途区域. 单位是平方米(m2). 第二章配额分配规则第六条学校设立公共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小组负责人,由有关学校领导担任副小组负责人. 成立了教育事务部门,科研部门,计划和财务部门,物流部门,基础设施部门,行业部门以及其他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学校总部部门的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办公大楼建设标准》([1999] 2250号)规定的县市级党政机关住房标准. 由国家计委印发. 根据我们学校的具体情况,房间配额标准(S0)如下: (1)分区级别为20平方米/人,副分区级别为15平方米/人,部门为8平方米/人级别及以下. (2)办公辅助室: 每人4平方米,包括小型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等. (3)整个学校的个别专用室(如计算机室,计费大厅福建农林大学面积,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招标等)房,通信等),各单位都要申请,并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严格批准学校公共住房管理领导小组. (4)在学校部门的办公楼中有一个公用会议室,供所有单位用于会议和招待会. S0 = 20㎡/人×部门级人员+ 15㎡/人×副部门级人员+ 8㎡/人×区级及以下管理人员+ 4㎡/人×单位编号+个人特殊住房

第八条高校及科研单位直属行政办公用房,房间定额标准(S)如下: (1)根据以下规定确定学院及科研单位直属的办公用房面积学校批准并管理办公室使用的管理人员数量房间配额分配标准(S1): S1 = 20平方米×分区人员+15平方米×副分区人员+ 8平方米×管理人员数量在部门级别或以下级别. (2)根据学校批准的教学科研机构数量和教学科研办公空间标准配置标准,确定学院及科研单位直属的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空间( S2): S2 = 10平方米×正高度数+5平方米×次高及以下教学和科研人员人数. 1,同一单位不同岗位的教研人员可以分别采用不同的配额标准,按照尽可能低的原则不再重复计算. 2.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单位同时工作的人员应以所承担的主要任务为主导,其余人员应根据职称的标准配额配备房屋. (3)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直属单位的定额配置标准(S3): 大专院校指的是各高校,直属科研院所的图书馆,会议室,接待室,教职工院,仓库等的辅助室. 研究单位. 根据人事办公室批准的教学人员人数计算,少于50人的大学将拥有50平方米的辅助住房;拥有50至100人的大学将拥有100平方米;拥有100的大学将拥有150平方米. (4)学生工作室的配额配置标准(S4): 学生人数是根据院,学生办公室和继续教育学校批准的学生人数计算的. 对于全日制学生少于1000人的学校,学生的工作空间为40平方米; 1000-2000所大学60平方米; 80平方米的大学拥有2,000.

高校及直属科研单位的行政办公楼总固定面积S = S1 + S2 + S3 + S4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控制行政办公楼的面积福建农林大学面积,合理分配它们,进行全面计划,并以协调的方式使用它们. 第十条使用面积低于固定面积的单位,应当根据学校的居住情况逐步调整和完善;超过固定金额10%(含10%)的,不予临时调整;超过固定使用量10%的使用面积应调整为教学科研楼,如果不调整,将由学校收回并统一分配. 调整前将收取多余的费用. 第三章超额收费和清算措施第十一条试行(一年)收费和补贴核算方法(1)如果每个单位使用的面积超过固定或空置面积的10%(包括10%),则不会临时计费如果使用面积超出固定或缺失面积的10%-20%(含20%)以内,则按10元/㎡收取. 每月;使用面积超过固定面积或不足面积的21%-30%(含30%),按15元/㎡收取. 月;如果使用面积超过固定面积或缺失面积的31%,按20元/㎡收取费用. 月.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 (一)国有资产办公室应按照人事部批准的营业所编号,定期计算每个学年每个单位使用的固定面积,并将剩余和闲置的面积上报给单位. 计划财务部. (2)计划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公共房屋专用账户,以供有偿使用. 超过规定数额时,将从分配给每个单位的资金转入有偿使用公共住房的特别账户;短时,将从专用帐户转移到公共帐户.

(3)在大学城校区建成之前,暂时不会执行空缺补贴.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这些措施所涉及的配额和收费标准将在未来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自筹资金或引进社会企业资金在校园内修建公共房屋的单位,应当向学校报告房屋使用计划,该计划应当经学校批准建设. 对于由每个单位自负盈亏的资金建造的公共住房,应将不动产资源的一半移交给学校进行部署. 通过各单位引入社会资金建造的公共住房,除捐赠企业约定的财产外,应将剩余的房地产资源的一半转移到学校进行部署. 第十五条教学室(教室,实验室)和科研室应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置. 严禁将科研院所改建为办公场所或未经许可变相办公场所. 否则,将按违法面积每月20元/㎡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各单位可以参照本试验方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提高房地产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学科发展. 第十七条试行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试行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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