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
行政裁决
(2015)绍兴兴初字第78号

聚会信息
原告绍兴高速公路救援中心安全驾驶学校,绍兴市人民东路301号中国染料城2楼63号. 曹兴强,校长,校长. 授权代理人张建生,毛洪辉,浙江泽达事务所. 被告绍兴市交通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 绍兴市交通局工作人员山明胜的委托代理人. 浙江鹏程事务所程兴福.
试用过程

原告绍兴高速公路救援中心安全驾驶学校诉被告绍兴市交通局未履行运输管理的其他法定职责. 该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了该案. 在本案的审判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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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绍兴高速公路救援中心安全驾驶学校诉被告绍兴市交通局未履行运输管理的其他法定职责. 该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了该案. 在本案的审判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认为
经过审查,认为当事方有权处置其自身的诉讼权绍兴高速驾校,并且原告自愿提出的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并且予以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裁决结果

原告的绍兴高速公路救援中心安全驾驶学校被允许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减为25元,由原告绍兴高速公路救援中心安全驾驶学校承担.
陈新中,张如法官绍兴高速驾校,人民陪审团张晓勇
决定日期
2015年12月1日
书记王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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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上的虫明显是未加工过的活虫
再一个盗版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