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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p相关参考文献 论对房地产特殊财产权的执行(6)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22 05:46:19  来源:网络整理

戊贸易公司、林某分别申请对房屋执行,正是就被执行人对于开发商的特殊财产权(这时是房屋所有权移转请求权)的执行。乙国企的请求权属于物之交付和物权移转行为请求权。丁建筑公司、丙银行的请求权是金钱债权,但有法定优先权或抵押权。这些执行程序存在竞合。在约定分给乙国企而被预售给陈某的那套房屋上,戊贸易公司与林某的程序竞合,二者又分别与丁建筑公司的程序竞合。乙国企与丙银行的程序,在被抵押的房屋上也产生竞合,二者又分别与丁建筑公司的程序竞合。乙国企还与林某的程序竞合。如果本案土地使用权未过户,冲突和竞合的情形将更加复杂。

如何解决执行程序竞合,其说有三:(1)执行无判断实体上权利关系孰优的权限,自应依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2)应视非金钱请求权是否基于物权或是否有优先权而定;(3)原则上应依申请先后顺序处理,但申请执行在后者系基于物权或有有优先权的,应优先于申请在先的金钱请求权,我国钱债权,但陈某对预购房却享有某种优先权。本案预售虽未备案登记,但陈某已支付全部价款,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丁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优先权不得对抗陈某。戊贸易公司虽诉前预查封,但查封本不应产生优先权,这已为中国强制执行法草案所采纳。(2)次优先实钱债权的顺位相同,不得对抗丁公司。戊贸易公司的预查封也是基于乙国企的请求权,同理。(3)再优先实现丙银行的抵押权。抵押权范围内的房屋,未被丁建筑公司申请拍卖的,予以拍卖,得款优先清偿丙银行;已被丁公司申请拍卖但有余款的,亦同。(4)实现工程款优先权和抵押权后,丁建筑公司、丙银行的债权如仍有剩余,与戊贸易公司、乙国企的请求权顺位相同,应依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处理。本案戊贸易公司申请预查封在先,故预查封范围内的房屋,未被拍卖的,登记到乙国企名下后予以拍卖,得款清偿戊贸易公司,余款退还乙国企。(5)约定分给乙国企的房屋,未被上述执行的,应依丁建筑公司、丙银行和乙国企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处理。乙国企未获房屋部分,得另行诉请甲开发商赔偿。

【作者介绍】福建省高级人民

注释与参考文献

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译本见刘汉富主编《国际强制执行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0版,以下简称德民诉)第828条至第863条,日本民事执行法(译本见白绿铉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以下简称日民执)第167条,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以下简称台强执)第117条,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文本见黄松有主编《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二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以下简称中执草)第十章。

参见德民诉840、日民执161、台强执115。

参见中国物权法草案(文本见jsp?label=WXZLK&id=339451&pdmc=zxbd,2005-07-10/2006-06-06,以下简称物权草)第14条。

参见杨与龄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7、277页。

但注意,日本民法未规定共同共有。参见日本民法(译本见渠涛编译《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以下简称日民)第249-2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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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泽千秋
      大泽千秋

      因为总体上形势对我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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