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没有营业执照就说明你没有经营资格,怎么可以开呢,被工商查到会重罚。
专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征收管理,规范专用(以下简称专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是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是购买方支付额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明领购专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专用;
2、私自印制专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
4、借用他人专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和;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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