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7、中国人民驻港澳部队干部的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国人民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
8、与香港配偶生育有18周岁以下子女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赴香港地区探亲,须提交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赴香港地区定居申请受理回执凭单及子女的相应证明。其中:
(1)若该子女为内地居民的,需提供其(16周岁以下除外)、和出生证明;
(2)若该子女为香港居民的,需提供其香港居民、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和出生证明;
(3)若该子女为外籍身份的,需提供其外籍护照、出生证明以及部指定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注: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18周岁以下的子女,经查,确认子女在香港的,可予批准赴港探亲;确认子女不在香港的,不予批准赴港探亲。
港澳商务
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一)受理范围: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
2、在国家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 签注种类: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年度登记册》的原件、和派遣函,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经年检的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国企业登记证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的原件及。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
(1)经年检的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国企业登记证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的原件及;
(2)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函;
(3)本市居民需提交社保中心开具的近三个月的社保凭证,社保须由所申请的备案公司缴纳;本市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和在职证明;
(4)非京籍就业人员(含企业、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无需提供社保凭证,但需在京连续缴纳一年以上(须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类保险,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连续往前推算不短于12个月,不能断缴),社保须由所申请的备案公司缴纳;
注:非京籍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须:
1、先在北京市局网站提交预申请,预申请通过初审后在网上预约现场办理时间及地点并获取预受理号码,请于预约时间到达指定受理大厅指定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2、提交本人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
港澳商务备案登记
申请3个月(含)以上多次商务签注,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须在先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有效,备案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可办理年审,年审通过后,有效期自动延期一年。没有进行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过期即自动撤消。自备案年审后,一年内不可增加或更改备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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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老天做安排
你还骂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