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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会员接受境外经纪机构开展特定期货交易服务的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20-03-22 11:19:50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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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2018年3月27日〔2018〕111号)

第1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公司会员接受境外经纪人委托开展的期货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大连市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市商品交易所会员》制定.

第二条海外经纪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并经可以接受投资者资金和交易指示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的批准的公司. 以自己的名字金融机构为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资格.

第三条期货公司的成员接受外国经纪公司的委托从事特定类型的期货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第四条这些措施适用于期货公司,海外经纪机构及其雇员.

第2章业务规则

第五条委托期货公司会员从事特定类型的期货交易业务的境外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海外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并获得可以接受投资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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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连续运行超过一年;

(3)在东道国(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该期货监管机构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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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并且其商业行为是标准化的;

(五)净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VI)商业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 p>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期货公司和境外经纪机构的会员应当书面签署委托协议.

佣金协议应包含以下条款:

(1)调试范围;

(II)处理使用相关资产作为保证金的最低保证金标准,程序和费用标准;

(3)风险管理措施,条件和程序;

(4)帐户类型,管理模式和结算过程;

(五项)收费标准;

(六)信息许可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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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通知项目,方法和期限;

(VIII)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流畅性;

(9)交易,结算,结算,资金管理,市场和交易系统设置,客户服务以及风险控制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10)由于强制清算而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11)不属于协议各方的情况及其处理方式;

(12)协议的变更和取消;

(13)违反合同的责任;

(14)争议解决方法和管辖权;

(15)法律适用;

(16)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海外经纪人应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各种法规和决定,订立委托协议,从事与国内期货相关的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客户和其他市场参与者. 合法权益.

第七条期货公司会员与外国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当在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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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记录说明;

(2)外国经纪机构可以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条件的材料,以及该机构的期货业务风险控制负责人的有效明,简历和签名盖章. 海外经纪机构;

(3)期货公司成员委托进行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业务系统,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的材料;

(4)与海外经纪机构签订的佣金协议;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所有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将决定是否允许备案. 决定批准备案的,交易所应当出具备案号,并书面通知期货公司会员;决定不予记录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委托协议内容如有变更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协议变更前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材料,并申请有关变更记录. 交易所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与期货公司成员确认备案记录.

第九条佣金协议终止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协议终止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材料,并申请注销有关备案. 交易所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与期货公司成员确认备案记录.

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为境外经纪机构开立综合基金账户,用于境外经纪机构的境外客户的期货结算和交割. 期货公司成员根据综合基金账户收取保证金,并在国外经纪人账户(综合基金账户)中注册详细账户.

第十一条国外经纪机构应当遵守外汇风险控制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并与期货公司成员合作,严格控制风险.

第十二条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对其委托客户进行实名审计,保留客户的开户信息和视听文件,并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的业务规则申请交易代码. 监控中心. 海外经纪机构应当协助期货公司成员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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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成员根据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业务规则,协助外国经纪机构为海外客户开设交易账户并获取交易代码.

第十三条境外经纪机构成员与期货公司之间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应当通过境外经纪机构的期货结算账户和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海外经纪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市场信息和交易渠道,保持设备运转良好,并保持信息和交易渠道畅通.

第十五条外国经纪机构应当将客户交易指令直接传递给期货公司会员,不得进行私人对冲等交易.

第十六条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期货公司的会员应清算境外经纪机构,并及时将清算结果通知境外经纪机构.

第十七条外国经纪公司的客户参加实物交割业务时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外国经纪公司应当委托期货公司的会员办理.

第十八条外国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结算和财务数据的备份系统. 客户信息文件,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误的订单记录,客户投诉文件以及与开户,更改和取消账户有关的其他业务记录应自期货经纪终止之日起保留至少20年. 合同.

第19条期货公司的成员负责对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海外经纪机构进行资金检查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客户终止与境外经纪机构的业务关系时,外国经纪机构应当及时完成注销手续,并由有关人员协助.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应当按照《大连市商品交易所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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