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时所得资料及初步评估,出售事项完成後,预期约2,790,000元之收益将会确认於本公司之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计划使用有关出售收款於日常营运及一般企业行政方面。
D. 关连交易及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主席兼行政总裁陈英杰先生透过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控制炫锋多於30%之投票权。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炫锋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每个交易事项也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於每个交易事项所适用的百分比率均超过0.1%但低於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每个交易事项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E. 订立电视节目合作协议及合作投资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蜜蜂少女队电视节目将於每周周六,於浙江电视频道(乃中国大陆受欢迎电视频道之一)播出。透过浙江电视频道,这电视特辑节目将可接触中国大陆大部份省份及城市之观众,这反映本公司致力优化、加强及多元化其市场推广活动力度以推广本集团「达芙妮」品牌形象及增加其竞争力。
电视节目合作协议及合作投资协议之条款乃经各方公平磋商後厘定,出售事项之代价乃基於炫锋应付浙江电视之代价金额,浙江电视根据电视节目合作协议应占百分比,及达芙妮投资於电视节目制作合作投资百分比计算。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陈英杰先生,因其涉及利益,因此於电视节目合作协议及合作投资协议表决中放弃投票权)认为电视节目合作协议及合作投资协议之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及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炫锋文化陈英杰谢霆锋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根据董事会所知、所得资料及确信,电视节目合作协议及合作投资协议之交易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炫锋及陈英杰先生除外)为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定义)之独立第三方。
F. 本集团资料
本集团为一领先中国大陆的鞋类零售集团,主要从事零售、分销、制造及加工鞋类产品及配件业务。
G. 炫锋资料
於本公告日期,炫锋由本公司之主席兼行政总裁陈英杰先生透过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控制其超过30%之投票权。炫锋主要业务为从事设计、制作各类广告;文艺创作与表演;演出场所经营;企业形象设计、电脑平面设计;摄影服务(冲印除外);电脑领域内的技术谘询、技术服务、娱乐谘询;文艺演出票务代理。

H. 浙江电视资料
浙江电视主要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及广告业务,并经营制作、播映及分销广播及电视节目。其最近播出比较受欢迎的电视节目包括「中国好声音」、 「奔跑吧兄弟(中国版本 )」及「十二道锋味」。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之董事会
「合作投资协议」指达芙妮投资及炫锋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订立有关合作投资制作蜜蜂少女队电视节目之合作投资协议
「本公司」指达芙妮国际控股,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达芙妮投资」指达芙妮投资(集团),一间於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出售事项」指根据合作投资协议之条款,达芙妮投资出售制作蜜蜂少女队电视节目之杂志、DVD、CD及电脑游戏等之衍生知识产权予炫锋
「蜜蜂少女队电视节目」指名为「蜜蜂少女队」之电视节目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之证券上市规则(不时作出修订)
「中国大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特别行政区及
「」指中国大陆的法定货币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
「交易事项」指电视节目制作及出售事项
「电视节目制作」指根据电视节目合作协议及合作投资协议之条款,达芙妮投资与炫锋共同合作蜜蜂少女队电视节目之制作
「电视节目合作协议」指(i)浙江电视(为协议方甲方)及(ii)达芙妮投资及炫锋(为协议方乙方)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订立之电视节目合作协议
「炫锋」指莆田市炫锋文化传媒,一间於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公司
「浙江电视」指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一间於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公司
「浙江电视频道」指浙江卫视,浙江电视旗下之电视广播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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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当他无害通过
假如他国侵犯我国领海必须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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