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达芙妮投资(为本公司间接持有之全资附属公司)就有关交易事项(i)与浙江电视和炫锋订立电视节目合作协议;及(ii)与炫锋订立合作投资协议。根据蜜蜂少女队电视节目之制作时间表,蜜蜂少女队电视节目於签署该等协议前已开始制作。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主席兼行政总裁陈英杰先生透过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控制炫锋多於30%之投票权。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炫锋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每个交易事项也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於每个交易事项所适用的百分比率均超过0.1%但低於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每个交易事项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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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电视节目合作协议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本公司与浙江电视和炫锋订立电视节目合作协议,据此各方同意制作蜜蜂少女队电视节目,以供在浙江电视频道播放。根据蜜蜂少女队电视节目之制作时间表,蜜蜂少女队电视节目於签署电视节目合作协议及合作投资协议前已开始制作。炫锋文化陈英杰谢霆锋
电视节目合作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协议方
(1) 浙江电视为协议方甲方
(2) 达芙妮投资及炫锋为协议方乙方
主要条款:
(1) 浙江电视、达芙妮投资及炫锋需共同制作12集电视特辑节目名为「蜜蜂少女队」,达芙妮投资及炫锋就该电视特辑节目负责所有制作、拍摄、宣传及其他费用;
(2) 达芙妮投资及炫锋需指派一电视节目制作公司供拍摄及制作蜜蜂少女队电视节目;
(3) 根据电视节目合作协议,於二零一六年三月至二零一六年五月期间,浙江电视需确保蜜蜂少女队电视节目於浙江电视频道每周周六在达芙妮投资和炫锋之间同意之时段内播放;
(4) 从播放蜜蜂少女队电视节目时产生之广告,及该电视特辑节目於互联网或中国大陆境内或境外陆上频道之传播权所得之净收入,将按照各方同意之百分比分配给(i)浙江电视及(ii)达芙妮投资及炫锋;及
(5) 炫锋将向浙江电视支付5,000,000元,购买衍生之知识产权,作为蜜蜂少女队电视节目制作杂志、DVD、CD和电脑游戏等用途。
B. 合作投资协议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本公司与炫锋订立合作投资协议,关於共同投资制作蜜蜂少女队电视节目及出售事项。
合作投资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协议方
(1) 达芙妮投资为协议方甲方
(2) 炫锋为协议方乙方
主要条款:
(1) 蜜蜂少女队电视节目之制作、拍摄、宣传及其他费用总额为180,000,000元,当中达芙妮投资之出资额为总投资额的30%,但不多於54,000,000元,而炫锋之出资额为总投资额的70%(即126,000,000元);
(2) 根据合作投资协议,炫锋有权转让其部份投资予其他投资者,惟该转让需不影响达芙妮投资及炫锋之间於电视节目合作协议及合作投资协议之权利及义务;
(3) 从播放蜜蜂少女队电视节目时产生之广告,及浙江电视取得其分配後,该电视特辑节目於互联网或中国大陆境内或境外陆上频道之传播权所得之净收入将由(i)达芙妮投资及(ii)炫锋根据30%及70%比例分配;及
(4) 达芙妮投资将从炫锋收到约2,790,000元,作为其向炫锋出售部份制作蜜蜂少女队电视节目之杂志、DVD、CD及电脑游戏等之衍生知识产权的代价。
C. 出售事项之财务影响及其收款之预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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