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奇勋主任13681106398,北京新都事务所
【简介】
2013年12月26日,司机陈泽雄受庄某某雇请,驾驶庄某某的小汽车搭载另一同案人庄某发到广东惠来县东港镇后旗村。到达后旗村后,庄某发让陈泽雄将车停在村旁,之后两人一直坐在车内等候。
当晚20时许,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将一个纸箱和一个布袋放进车后排座位。随后,陈泽雄驾车搭载庄某发返回普宁市,途中被设卡拦停,庄某发开击伤后逃离现场。当场控制住陈泽雄,并在车后排座位查获含量为65.71%的甲基(俗称“”)14.047千克。
【诉讼进程】
2014年10月,汕尾中院以陈泽雄犯运输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泽雄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4月,广东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汕尾中院重新审理。重审后,汕尾中院又以同一罪名判处陈泽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陈泽雄不服,再次上诉。

2016年12月12日,广东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泽雄犯运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陈泽雄无罪。
【无罪理由】
一、陈泽雄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本案不能排除存在侦查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故应当对陈泽雄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予以排除。什么手机通话声音大理由如下:
1、本案涉案的甲基达14047克,数量巨大,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且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但本案陈泽雄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两次有罪供述,第一次在侦查机关汕尾市局尖山分局刑警大队的讯问没有录音录像;第二次讯问虽有录音录像,但经庭前会议核对,显示该录音录像不仅不具备完整性,还显示陈泽雄要求修改笔录时录像里出现责骂的声音和录像中断等令人生疑的情形。所以,侦查机关对陈泽雄的审讯违反了应当全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现陈泽雄当庭指认麦某某和周某某就是对他实施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其指认得不到相应足够的证据予以否认,故本案无法排除存在侦查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
2、陈泽雄在审讯录像中供述的内容和对应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确实存在较大差异,录音录像显示陈泽雄没有作过有罪供述,因此该讯问笔录不能真实地反映陈泽雄的供述内容;
3、三名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对为何出现审讯录像中陈泽雄的供述与对应的讯问笔录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4、原公诉机关未将陈泽雄送入看守所关押时的体检表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为此发函给侦查机关要求调取陈泽雄的入所体检表。侦查机关复函称陈泽雄的健康体检材料全部交由看守所归档,故而未予提交。本院接到复函后,再次要求侦查机关提供上述材料,侦查机关遂将加盖陆丰市看守所公章的陈泽雄的体检登记表、陆丰市人民医院数字化放射诊断报告书、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临检检验结果报告单、心电图记录等材料的移交本院。上述材料显示,侦查机关将陈泽雄送往看守所关押时,陆丰市人民医院对陈泽雄检查了血压、血常规、胸片、心电图和B超,除了有轻度的心肌劳损,另几项未见异常;对体表情况则仅表述体重、身高、足长,而对体表是否有外伤没有注明。所以,上述体检表亦不足以证明陈泽雄在入所时体表是否正常,不足以排除侦查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综上,由于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在收集陈泽雄供述时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且亦不能证明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关于陈泽雄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的真实性,故本院认为陈泽雄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均存疑,决定予以排除,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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