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
民事判决
(2019)安徽01民初578号
原告: 合肥星泰金融担保集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497523W.
法定代表人: 公司陈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司员工戴磊.
诉讼代理人: 陈念斌,北京维恒(合肥)事务所.
被告: 安徽潜城投资,合肥市政府区西二环一号潜城大厦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4647000.
法定代表人: 公司孙增文.

: 王俊杰,安徽中国事务所.
被告: 孙增文,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
被告人: 裴红,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
被告: 姜世平,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
被告: 孙丽,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在上海浦东新区.
原告合肥邢台融资担保集团(以下简称“邢台担保集团”)和安徽潜城投资(以下简称“潜城公司”),孙增文,裴红,江世平,孙立的追偿权纠纷在第一起中,该案于2019年2月18日提起诉讼,适用一般程序,于2019年9月25日举行公开听证. 原告邢台担保集团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陈念斌,戴磊,以及被告钱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俊杰出庭参加诉讼. 参与诉讼. 该案现已结案.
邢台担保集团向本院提起诉讼: 1.责令千城公司立即偿还邢台担保集团的融资租赁款本金及利息101,084,333.33元和占用资金(占用资金101084333.33元). 是基数,从2019年2月18日到偿还所有本金和利息之日的24%的年利率计算得出; 2.责令第一笔诉讼中的孙曾文,裴红和江世平对所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清算责任; 3.责令邢台担保集团抵押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合环南路7号(物业证号安徽(2018)第0008891号)的物业和土地,该物业由前程公司第九号抵押. 7 26建筑物(物业编号为安徽(2018)联合房地产第0008885号)房地产和土地,第7号27(房屋所有权编号为安徽(2018)联合房地产第0008868号)房地产和土地,第7号. . 7 28(产权证书编号为安徽(2018)联合房地产编号0008873)房地产土地31号楼31(产权证书编号为皖(2018)联合房地产编号0008881)房地产房地产和土地,第7号32建筑物(产权证书第(安徽(2018)联合房地产第0008889号)房地产和土地,第7号33建筑物(房地产编号第万(2018)联合房地产第0008894号)房地产用地,第7号35栋建筑物(产权证书安徽(2018)房地产合同编号0008879的房地产和土地,以折价或通过出售或拍卖的方式获得的7号房地产建筑物和土地37号建筑物(产权证号为安徽省(2018)合房地产物业第0008876号)在第一笔诉讼中,价格享有在所有款项范围内得到补偿的优先权; 4.在这种情况下,应责令四名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和保存费用.
2019年6月19日,邢台担保集团申请增补孙丽为被告,诉讼请求变更为: 1.责令前成公司立即偿还邢台担保集团融资租赁款本金和利息它补偿了. 101084333.33元和基金占用费(基金占用费基于101084333.33元,从2019年2月18日起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的24%年利率计算); 2.责令前程公司向兴兴泰担保集团支付诉讼费18,5000.00元; 3.命令孙增文,裴宏,姜世平和孙力对第一笔和第二笔索赔的全额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4,责令邢台担保集团抵押合肥市蜀山区合欢南路7号(财产证书编号: 安徽(2018)合肥房地产第0008891号),7号楼26栋(财产证书)的前程公司财产和土地编号为安徽(2018)房地产物业编号0008885)房地产和土地,27号楼27(产权证书第安徽(2018)房地产物业编号0008868)房地产和土地,28号房屋. 7(第000(2018)号房地产权)第0008873号房地产物业)第31号楼31号房地产和土地(产权证书编号为Wan(2018)第房地产(0008881)房地产)房地产土地23号楼7号(产权编号为万(2018)房地产物业0008889)土地7号楼33号建筑物(产权编号安徽(2018)和房地产0008894)房地产和土地,第7号35幢建筑物(产权名称安徽(2018)合并房地产第0008879号)房地产,土地7号建筑物(产权证书编号为安徽(2018)联合房地产第0008876号)7号房地产,通过处置,出售或拍卖取得的价格在上述1、2中在诉讼请求中的所有款项范围内赔偿; 5.在此案中,五名被告被命令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和保存费用.
事实与原因: 2018年2月13日,前程公司与安徽省邢台金融租赁(以下简称“邢台租赁”)签订《金融租赁》(2018年)邢祖河字第0006号《合同》,合同规定: 邢台公司租赁1亿元购买潜城公司自有生产设备,出租给潜城公司租赁,租赁期为12个月,年利率为13%. 同日,邢台担保集团与潜城公司签署了《 2018年委托担保合同》第070号,同意邢台担保集团为潜城公司上述融资租赁提供担保. 同日,邢台担保集团与邢台租赁签订了《法人担保合同》,文号为(2018)邢保河字第0006号. 邢台担保集团根据上述融资租赁向邢台租赁提供前程公司享有的信用权. 合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日,孙增文,裴红,江世平,孙力为潜城公司提供担保反担保,并与民政总局签订了《反担保(担保)合同》,文号为2018年包字070号. 邢台担保集团. 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潜城公司与邢台担保集团签署了《反担保书第070号》 2018年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潜城公司将其位于蜀山合欢南路7号的全部资产全部使用. 合肥市新区(产权证书安徽(2018)联合房地产编号0008891)7号26建筑物(产权证书万888(2018)联合房地产编号0008885),7号27建筑物(安徽省产权(2018)合并房地产权第0008868号,第28号建筑物(产权证书第(安徽(2018)联合房地产第0008873号),第31号建筑物(产权证书第安徽) (2018)联合房地产编号0008881),7号32建筑物(产权证书编号为安徽(2018)联合房地产编号0008889),7号33建筑物(产权证书编号为安徽(2018) )0008894号联合不动产权,7号35幢建筑物(产权证书编号是安徽省(2018)和坊产权第0008879号),第7号楼37(产权证书编号为安徽(2018)和服实产权第0008876号),共有9个房地产提供反担保抵押并完成抵押登记程序.

上述合同签订后,邢台租赁于2018年2月14日向潜城公司支付了设备购置款1亿元. 2019年2月18日,邢台租赁向邢台担保集团发出《赔偿通知书》,原因是潜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融资租赁本金和利息,要求邢台担保集团履行担保义务. 邢台担保于同日,本集团代表前程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101084333.33元. 邢台租赁向邢台担保集团发出《担保责任书》.
钱城公司答复说,它不反对融资租赁的基本事实和邢台担保集团偿还的本金和利息. 1.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关于资本占用费的合同规定,计算标准太高. 资本占用费的起点应自起诉之日起. 2.费过高,请减少. 三,抵押担保范围的登记,是享有一亿元范围内的优先补偿权.
孙增文,裴红,姜世平和孙莉没有回复.
当事方根据诉讼书提交了证据,该组织当事方进行证据交换和盘问.
邢台担保集团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 原告公司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前程投资的营业执照副本;孙增文,裴红,江世平和孙立的,以及孙增文和裴红的帐户副本. 证明原告和被告具有诉讼资格.
证据2: “融资租赁合同”,付款凭证,“法人担保合同”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担保合同”. 证明前城公司与邢台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邢台担保集团为前城公司的融资租赁付款提供了担保.
证据3: “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等权利证明,房地产证明,证明孙增文,裴红,江世平和孙力是前程公司泰国担保集团向祥提供反担保. 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前程公司提供房地产和土地抵押担保,并通过抵押登记.
证据4: 邢台租赁的《赔偿通知书》,邢台担保集团的银行转账凭单以及邢台租赁出具的《邢台租赁的担保责任解除》,证明了邢台担保集团是原市公司的赔偿. 融资租赁款本金为101084333.33元.

证据5: 聘用的合同,代理费和转让凭证证明,邢台担保集团聘请要支付18.5万元的代理权,以行使追回权.
被告钱成公司的盘问意见: 不反对证据的第一,第三性质以及证据的目的;不反对第二证据的真实性,但《委托担保合同》未约定资金占用费;第三笔证据不存在异议,抵押合同及其他权利证明书明确记载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一亿元;不反对证据四的真实性,赔偿通知书,银行转账凭证和担保责任的解除书;不反对合同和转让记录的真实性.
经审查,认定邢台担保集团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的三个特征,可以证明的事实并予以认定.
确认了邢台担保集团索赔的事实.
另一项调查: 邢台担保集团与潜城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邢台担保集团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潜城公司追偿. 范围包括: 所有赔偿金;补偿占用的资金成本;前程公司应向邢台公司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邢台担保公司因前程公司拖欠主要债务诉讼费用和费由集团承担;实利息,且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承诚公司将不清偿该合同项下的债务为: 合同中同意的. 或者,前城公司未能适当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导致邢台担保集团应债权人的要求,按照担保合同履行赔偿责任,邢台担保集团有权立即采取措施. 前程公司和反担保人邢台担保集团有权按实际赔偿金额的10%向前程公司追讨违约金. 同时,它有权收取和代替前程公司的资本占用成本. 计算方法为: 资本占用成本=补偿金额×0.1%×占用天数(从补偿之日起至全额返还之日).
邢台担保集团与邢台担保集团与前程公司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以及孙增文,裴宏,姜世平,孙立之间的反担保(担保)合同,抵押范围为: 约定如下: 邢台担保集团代表千谦公司向邢台租赁支付的全部款项. 根据《委托担保合同》,千城公司应承担,资本成本和邢台诉讼费及代理费. 担保集团在处理邢台租赁诉讼中发生的费用,根据《委托担保合同》,前程公司应向邢台担保集团支付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收回权的实担保费,执行费,拍卖费,托管费,差旅费和代理费. 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后,邢台担保集团与潜城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完成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记. 编号为安徽(2017)联合房地产证字0021105,并且抵押已注册. 方法是普通抵押.
在本案中,邢台担保集团与北京威恒(合肥)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委托北京威恒(合肥)事务所代表本案. . 2019年4月25日,邢台担保集团向事务所支付代理费18.5万元.
认为,本案涉及的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应按照合同履行. 邢台担保集团同意向钱城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101084333.33元,并有权追讨. 关于资金占用费,《委托担保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由于议定标准过高,邢台担保集团自赔偿之日起自愿将其调整为每年24%. 它符合法律,应该得到支持. 为了追回该案的索偿要求,邢台担保集团委托参加了本案诉讼,并已实际支付了代理费. 收费金额不违反《安徽省收费标准》. 根据合同规定,前程公司应支付此费用. 根据涉案的《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不仅包括本金,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抵押的实现成本. 钱城公司主张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在1亿元,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 前程公司提供房地产和土地作为抵押担保,邢台担保集团在涉及索赔的范围内享有拍卖抵押出售收益的优先权. 孙增文,裴红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孙力和江世平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前程公司案中涉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1条,第46条和第144条,判决如下:
I. 安徽千城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肥星泰金融担保集团赔偿金101,084,333.33元和资本占用费(自2019年起为101,084,333.33元),自2月18日起,在还清本金和利息之前,年利率为24%).

二,安徽潜城投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星泰金融担保集团支付的费18.5万元;
孙增文,裴红,江世平和孙力分别对安徽潜城投资的第一笔和第二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合肥市星泰金融担保集团,在第一,第二项索赔的范围内,安徽潜城投资的抵押品为合肥市蜀山区华南合作路7号. 市(安徽(2018)联合房地产编号0008891的产权证书)房地产和土地,第7号26建筑物(万(2018年)联合房地产编号0008885的产权证书)房地产和土地,第7号. 7 27建筑物(产权(安徽(2018)房地产物业第0008868号)房地产和土地),28号建筑物28(产权第安徽(2018)房地产物业第0008873号)房地产和土地,31号楼7号楼(物业权第000号(2018))房地产权证编号0008881)房地产和土地,32号楼(产权证编号为Wan Wan(2018)的房地产权第0008889号房地产和土地,第33号建筑物(财产证书编号为万(2018)房地产产权第00号08894)房地产土地7号楼35(产权证书编号为安徽(2018)结合房地产权0008879)房地产土地7号楼号37(楼宇产权证书为安徽(2018)合并房地产产权号0008876)对于房地产和土地,拍卖,出售或折扣的收益应予以优先补偿.
被告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履行后期的债务利息. 中华民国.
受理费5472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222元,由安徽潜城投资,孙增文,裴红,江世平,孙莉.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满意,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提出上诉,并根据其他当事人的数量提交副本,然后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提出上诉. 人民.
陆文波法官
张健法官
陈璇法官
2019年10月25日
沉臣臣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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