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是怎样的?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9-05-02 07:18:25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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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明确相关采购条例,使采购的过程和程序清晰明了,规范采购人员的采购行为,为了更好地节约资源,减少政府财政不必要的支出,我国政府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来规范采购程序,接下来就跟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是怎样的。

解读一: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解读二: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大类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要求,本机关特编制《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

解读三:集中采购有了明确概念

第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实施采购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心采购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

解读四:政府采购工程有了具体概念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同时对何为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解读五:采购代理机构有了明确定义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解读六:何为重大违法记录得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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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

解读七:界定化整为零有了依据

《条例》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解读八:认定"质量和服务相等"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解读九:采购标准得到细化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要求,对个旧市鸡街镇工业废渣集中处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ylzb2017-29)面向国内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现进行资格预审,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采购及运营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康乐街雨水泵站、调蓄池所需格栅、闸门组织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承认并履行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参加。

解读十:使用混合资金采购的项目有了法律适用条款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解读十一:五种情形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等相关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使用单位委托,对下列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请对本采购信息感兴趣、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按照以下要求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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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解读十二: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转委托

《条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解读十三:委托代理协议须明确代理范围、权限和期限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解读十四:分散采购有了定义

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第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实施采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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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十五:要求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解读十六:通过考察改变中标结果要追责

解读十七:八种情形可认定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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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解读十八: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有了更具体的规则

解读十九:答复询问应在3个工作日内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解读二十:三种情况可认定为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总结的有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的部分内容,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制定和落实,有效地将政府投资建造的大型工程的采购秩序整理得井井有条,其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采购项目的进行,提高采购的效益,也对代理采购的机构提供了较为全面的采购标准,有效地节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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