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行车记录仪 货车开远光灯致对向车辆撞死行人 司机被认定担责(2)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08 10:04:32  来源:网络整理

光污染如何防治?:尚存法律空白

李幼德介绍,远光灯错误使用引发交通事故,是“光污染”危害性的体现。

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光污染,是夜间汽车远光灯和城市里各广告灯、霓虹灯产生的彩光污染。

我国公开报道的首例“光污染”案,于1996年发生在山东济南。小区居民李某向起诉称,22层华能大厦的玻璃幕墙和楼顶金属球的反光,经他家后窗照射入屋,影响全家人的生活和休息,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赔偿。审理认为,原告所称“反光”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应承担何种责任,尚无明确法律规定,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主要是我国在防治光污染这一块,在具体的条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李幼德介绍,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将“光辐射”等污染形式纳入防治范围,但缺乏具体的认定和实施标准,比如,什么程度的光辐射构成污染,光污染以何种形式进行认定等。

我国除了环境保护法之外,还先后对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制定了专门性的污染防治法,但光污染这一块目前尚未出台专门性法律。

2004年9月,全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上海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实施。该《规范》要求, 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和杂散光,与住宅相邻的装饰性照明设施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其外溢光射入邻近住宅内。

就在上海这部《规范》开始实施的2004年9月1日,市民陆耀东将一家公司告上法庭。陆耀东称,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安装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发出的强烈灯光射入其住房,构成光污染侵害。他请求判令被告拆除路灯,赔偿经济损失1元。

货车行车记录仪_货车四路行车记录仪_24v货车四路行车记录仪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的判决书显示,被告永达公司安装的路灯灯光,已对原告陆耀东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损害,构成环境污染。判决被告永达公司停止使用相关路灯,排除对原告的光污染侵害。

不过,对于陆耀东的1元赔偿请求,并未支持,原因是“不能举证证明光污染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9月28日,澎湃新闻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我国跟“光污染”有关的判例,2008年至今共有332件,以相邻关系、日照、排除妨害等侵权为主。

李幼德介绍,虽然目前我国还未出台光污染防治法,但公民遇到此类侵权时,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物权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条款等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并排除妨碍,“如果能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据,也可以索赔。”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本文来自电脑杂谈,转载请注明本文网址:
https://www.pc-fly.com/a/ruanjian/article-66958-2.html

相关阅读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图片
    拼命载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