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我是一家制造公司的负责人. 2004年9月30日,我公司与广州一家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 设备已运行一年而没有质量问题,则应最后一次付款. 我们购买的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时间是2005年11月25日. 质量问题发生在设备运行的一年内. 我们公司已多次向他们发送信函企业询证函的作用,要求进行维护和纠正,但他们尚未解决. 今年6月企业询证函的作用,交易对手向我们公司发送了询问函. 询问信说: “这封信仅用于帐目审查,不用于催款. ”我们公司在上面盖了公章. 广州公司随后在提起诉讼,要求我们偿还剩余的购买价. 请问,在询价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对超过时效规定的债务的重新确认?


答案


天之泉郑州事务所陈波回答: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时效期限届满后,债务人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能由保护,也不能强制执行. 第二,因为必须在时效法规之内发生时效法规的中止和中断. 上一次付款是在2006年11月25日,并在2010年6月发出了调查信. 时效法规已超过2年.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会中断或中止时效法规. 如果广州公司希望获得对其索赔的支持,则只有一种可能性: 您的公司再次确认超过诉讼的债务. 第三,要确定债务人是否放弃抗辩权,应基于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协议,而不是其对义务的存在的承认. 因此,不能得出结论,贵公司已放弃捍卫时效法令的权利. 第四,广州企业给贵公司的确认信首先写明: “此信仅用于审核帐目,不用于催款. ”这句话仅表示广州企业仅在向您的公司查询帐户,而没有提醒. 意味着欠钱. 五,根据[2002]闽建塔字第10号《最高人民关于佳木斯大成经贸公司与通江市临江粮食库场拖欠款纠纷一案的复函》,《最高人民关于债务人的收据““贷款和解签证表格”的行为是否是对确认超出限制时效的原始债务的答复”,对债权和债务的重新确认的解释是: 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合法性答复中的“重新确认原始债务”意味着债权人必须有意图收取逾期贷款以表明询问信是什么以及债务人的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于2008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审判时效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时效期限届满时,另一方为另一方. 当事人不支持已提出履行义务意向书或自愿履行义务,然后以时效期限到期为理由进行辩护的质询书. 文章指出,只有在债务人明确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务才能从自然债务转换为法定债务,并重新计算时效法规.


通过以上分析,询价信仅是为了核实帐户的使用,并不表示结算和催款的意图,您的公司也不表示还款的意图. 因此,贵公司在广州公司发送的确认函上盖章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始债务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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