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国家税与地方税的划分对改善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产生了积极影响.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和税收征管方式的改革,国家和地方两个税收机构都建立了自己的制度,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国地税合作存在的问题,税收成本高等弊端日益明显.
国家和地方税收建立税收服务协调与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200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合作的意见》要求,始终把加强国家和地方税收合作作为整合行政管理的具体行动. 资源和提高行政效率,积极稳定地开展各种合作. 200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洁在一次税收服务研讨会上强调,税收服务是服务科学发展和建设和谐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税局和地方都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 两者之间的协作是政府机构整合行政资源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内部要求. 这也是转变职能和实现高效管理的重要途径.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地方合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国家和地方合作领导小组. 开展各领域合作,全方位携手,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可以看出,有必要加强国家和地方纳税服务的协调与合作. 它已成为当务之急的“大文章”,是新形势下税务机关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促进纳税的内在要求. 全面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也是重要措施. 也有必要加强监管国地税合作存在的问题,改善信息资源共享.
苏州市国家和地方纳税服务协调合作机制的现状
为深入贯彻国家总局的要求,苏州市国家税务总局在纳税服务的协调与合作上作了很多尝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2010年,共同确定了《关于共同建设全国最佳纳税服务城市的操作意见》,明确了2010年至2012年合作的主要工作项目. 在2010年和2011年,苏州市国税局继续探索税收服务合作的新领域,并通过“四个目标”促进了“八项合作”,以实现国税局与国税局之间的“三赢”. 和纳税人.
(1)国家和地方税收服务协调与合作机制的“四个目标”
苏州市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联席会议达成共识,建立大型概念和深度纳税服务的协调与合作机制. 双方遵循的原则是: 根据法律法规,以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支撑,以纳税人的保护为基础,“从纳税人的需求出发,以纳税人的满意为出发点,最终遵守纳税人”. 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遵守税法,我们将按照优质服务,公平公开,提高效率和大胆创新四个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
苏州市国家税务总局围绕具体项目共同开发纳税服务,力争实现“咨询最快,税务处理最便捷,执法最公正,救济最彻底”四个目标. 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和谐的税收体系. 满意的关系.
(2)国家和地方纳税服务协调合作机制的“八项合作”
在过去的两年中,苏州国家和地方纳税服务主要开展了“八项合作”:

1. “一窗”和“一纸”共同办理税务登记
苏州市国家地方税务行政中心窗口借助升级的联合软件和影印系统,实现了“一窗”和“一纸”联合税务登记. 一是扩大联合税收登记项目的范围. 从营业开始税务登记扩展到营业开始登记并更改税务登记. 第二个是整合资源并在一个窗口中完成. 设置联合税收登记窗口,由国家和地方税收人员共享. 注册业务一次输入到经过升级和重组的联合办公室软件中,并在一个窗口中完成. 第三,豁免形式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从原先的个人免征登记表到个人营业和变更税务登记免税表;第四是一旦图像整合补充信息. 将用于开业和将税务注册的附件从原始的两个减少为一个,并将图像同时从升级的影印系统传输到国家和地方税收系统. 共享图像信息以节省税收资源并方便纳税人. . 为了实现一个场馆,一个团队,一个管理评估系统,一套,一个税号,一个信息系统,一个附加报告和一个影印系统的“八八一”联合注册模式,减少了纳税人税收的等待时间和成本节省了行政资源,同时也从源头上加强了对漏水和漏水家庭的管理. 据测算,每本只能计算0.5元,这使纳税人每年可减少约52万张纸的复印量,每年可节省约26万元的复印成本. 对于国家和地方而言,减少将近一半的纸质信息袋和纸质表格的提供,每年可以节省近一半的打印成本.
2. “同品牌”和“同管理”共同打造咨询品牌
苏州的国家和地方税收标准化了品牌建设,并共同建立了12366税收服务品牌,使12366成为苏州纳税人的通用咨询渠道. 目前,国家和地方税收12366使用相同的咨询平台,在12366下提供了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手册服务,可以协同接听咨询电话;使用相同的12366标准化操作流程和管理系统,共享12366知识库,并为人工人员提供答案. 提供相同水平的支持,以提高纳税人对国家和地方税收的意识.
3. “一站式”与“现场”共同开展宣传咨询工作
自2010年以来,苏州市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站式”和“一地两检”联合宣传和咨询工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联合建立报刊税收专栏. 二是联合建立纳税人学校. 第三是联合举行的政策简报;第四,共同开展税法宣传.
(1)在“姑苏晚报”中共同设置税项. 选择在苏州具有更大影响力的报纸《姑苏晚报》. 苏州国税,苏州地方税,公园国家税和公园地方税每个星期负责一个税栏. 性,针对性,及时性和强大的权威性已成为税法宣传的一道亮丽风景.
(2)共同建立纳税人学校. 苏州国家和地方税收遵循免费,自愿和实用的原则,共同建立纳税人学校,并建立了规范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和指导机制. 培训课程分为针对新企业的常规补习班和特殊补习班. 培训形式分为宣传和互动. 在培训辅导课上同时进行纳税人需求调查,根据纳税人反馈的建议和意见,不断完善教学方法和内容,有效提高纳税人自负税的能力,提高合规性具有税法的纳税人. 在最近的纳税人学校满意度评估中,91%的纳税人表示非常满意,9%的纳税人表示基本满意,而满意度为100%.
(3)共同举行政策简报. 为了响应最新的主要税收政策,国家和地方税收联合举行了政策简报会,以统一对外政策的宣传. 会议之前,通过报纸和网站通知等人工约会(例如12366税务服务)通知了纳税人积极参与. 在一次事件中获得有关国家和地方税收的多种信息的做法广受欢迎.
(4)联合开展税法宣传. 国税和地方税共同开展了税法宣传,并一起去苏州沧浪石小学和其他中小学举行了“税法宣传”晚宴. 通过国家和地方税收相结合的方式进入学校,可使学生了解税收,了解税收并熟悉税收. 从学生时始,他们就建立了真诚的纳税意识,可以依靠学生的宣传带动每个家庭甚至整个社会学习税法. ,了解税法,遵守税法,普及税法知识,营造全社会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苏州市国家和地方税务“一站式”和“共享场所”联合推广和咨询,不仅可以帮助国家和地方节省开支,降低税收成本,而且可以节省企业财务人员的宝贵时间,减少税收负担. 旅行的痛苦. 您只需要去同一个地方就可以从国家和地方税务机构那里接受培训和咨询. 在联合宣传指导过程中,苏州还结合了国家税收“服务电子站”服务品牌和地方税收“税收企业心桥”服务品牌,共同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服务氛围.

4. “共同调查”与“共同平台”共同开展维权服务
苏州市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收集纳税人建议和意见,并根据纳税人的需要不断完善;共同开展维权服务,共同开辟受理纳税人服务投诉的受理渠道和时限;联合组织纳税人住房活动,搭建维权互动平台,统一维权渠道,有效保护纳税人税前,税后税后权益,创造公平,公正,和和谐的税收环境.
5. “相同标准”和“同步”联合信用评估
苏州的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是一致的,在统一先进纳税企业评估机构的诚信,评估内容,评估标准,激励措施和监测方法的基础上,对苏州市A级税收信用企业进行了评估. 由国家和地方税收共同认证. “同一标准”和“同步”联合信用评估方法使纳税信用评估工作透明,公正,大大提高了A级纳税诚信企业的权威性和开放性.
6. “互换”和“共同检查”共同进行税务审计
苏州市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深入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通过双方检验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他们努力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建立检验信息反馈平台. 特别是,它加强了与国家和地方税收共同管理的企业的检查信息交流,对交换的检查信息进行筛选和分析,确定来源,提高了检查工作的针对性. 2011年,对重点企业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电子服装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和地方的监督下对重点进行检查. 审计工作紧密配合,达到了双方的工作效率. 工作成果的双重改进和双重促进创造了双赢的局面.
7. “同口径”和“协调”的联合税收管理
(1)共同管理企业所得税. 对于财务制度不完善但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执行批准的行业标准和批准的应税所得率的国家和地方税是统一的;对于通过审计收取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增加或减少应纳税额. 具体的收入金额可避免因税务机关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税收负担.
(2)共同管理个人税. 苏州市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个体工商户联合征收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了个人联合征收管理的范围,逐步联合委托征收,停业和恢复营业的管理,配额. 验证和申报管理. 结合苏州市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的现有模式,在联合委托和征收的基础上,以国家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为主体,依托个体联合征收和管理制度,探索通过各种电子信息交换数据,传递并实现共同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税收的联合征收和管理.
(3)联合外国税收管理. 对于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国家和地方税收加强对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和征收管理的合作与交流;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代表处的税收管理,要核实纳税人的身份和税基. 上等口径是相同的.
8. 信息交换的“标准化”和“保证”

2011年,苏州市政府发布了《苏州市税收征管保证办法》,建立了市内各部门税收相关信息共享系统. 根据全市各部门统一的税收保障措施,征管部门设有国税局入境部门,征管部门设有地方,每月定期交换信息.
标准化,有保证的信息交换系统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1年上半年,苏州市国家从当地和其他单位获取了申报信息,股权变更信息,非居民税收信息,国外支付信息以及海外文化体育成绩信息. 通过内外部信息的整合和数据分析工具的应用,征税1.6亿元. 同时,非居民税收收入为14.07亿元. 苏州地方已经从国家和其他部门获得了关于这两种税收申报的信息,有关股权变动的信息以及关于建筑和房地产项目的信息. 通过风险评估体系与实际调查核实的比较,新增税收4.67亿元.
苏州市与地方纳税服务的协调合作机制存在问题
(1)国家和地方税收服务的协调与合作缺乏高层的长期机制
苏州认为加强国家和地方税收服务的协调与合作是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具体举措. 积极稳定地开展各种合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但是,这种协调与合作缺乏高层的长期机制. 一是缺乏长期机制. 由于存在管理制度,州和地方税收通常会在谈判,沟通,信息共享和合作方面形成实施意见或实施计划. 协作机制缺乏功能支持和监督,协作将是间歇性的. 第二是缺乏高层的长期机制. 由于国家和地方税收服务的协调与配合,不仅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各个部门,征管,信息,税收管理,审计,会计等工作,而且各个相关方面省省和国家和省该部门的业务流程指导意见涉及不同级别的收集和管理软件,这使得在某些环节难以达成共识. 例如,在苏州推进“一窗式”和“单纸式”联合税收登记的过程中,国家和地方税收使用国家级黄金税制作为国家税收,而省级中央税制缴纳地方税组织不同级别的机构;国家税收城市企业与园区之间的跨区域转移直接处理变更程序. 在新的注册程序之前,将取消当地税收. 两家机构的注册管理流程不一致,收到的信息不一致. 仅通过升级和重组联合办公软件和影印系统无法解决这些矛盾,必须建立一个更高层次的国家和地方税收协调与合作的长期机制.
(2)有关协调与合作的相关系统和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家和地方税有不同的分工. 没有健全的合作体系和特定的项目实施方法作为保证,合作中提出的合作要求不可避免地会与另一方的工作计划相抵触或超出另一方的职责范围. ,或者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话语,从而为合作创造障碍. 同时,国家和地方税收也缺乏定期通报重大情况的制度,相关的协调合作制度有待进一步阐明和完善.
(3)信息交换技术和信息共享仍然有很多限制
由于国家和地方税收信息的构建上的差异,特别是收集和管理软件的差异,国家和地方税收应用程序具有不同的收集和管理软件,以及国家和地方税收网络的覆盖范围,数据存储,处理能力和方法,设备物理隔离等方面的客观差异在一定时期内客观存在,这已成为当前土地和税收扩张,加深合作的技术障碍. 目前,国家和地方税收合作的大部分内容还停留在书面和手工阶段,需要提高国家和地方税收合作的信息效率.
(4)税收服务协调与合作机制的范围需要扩大
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苏州市和地方政府税收与税收服务的协调与合作的四个目标,“最快的咨询,最便捷的税务处理,最公正的执法,最全面救济”,在早期合作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创新的合作方式,以扩大合作范围和范围. 一是国家和地方税务实体的税务服务办公室和税务服务办公室尚未成立. 目前,苏州的国家和地方税收已经实现了联合税收登记,但是当纳税人完成税收登记时,他们仍然需要去两个缴纳税款,接收,等,才能接收国家和地方税收. 税收业务. 现场核查,程序仍然很复杂,解决方案是建立州地方联合税务机构的税务服务办公室. 随着信息化的实施,建立国家和地方税收联合税收服务大厅的工作也迫在眉睫. 第二个原因是取消税收登记尚未得到共同处理.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事项,仍由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处理,也没有形成针对最后一个检查站的新的管理协调机制. 三是完善联合税收管理. 一些地区的个人尚未完全意识到对国家和地方税收的综合管理;尽管它们统一了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实施,但尚未通过相关指标来检验税收政策管理的有效性. 第四是需要完善联合税收评估和税收检查制度. 由于国家和地方税收评估机构和税收审计机构具有独立性,尽管它们在某些领域进行了合作探索,但在税收评估目标,年度审计计划和专项检查实施的制定方面尚未达成完全的协议. 重复. 评估检查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评估检查的人力和物力,这无形地增加了评估检查的成本.

改善苏州国家和地方纳税服务协调与合作机制的措施
(1)建立国家和地方纳税服务协调与合作的长效机制
为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应建立国家和地方纳税服务协调与合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省市协调合作组织. 成立领导小组,由州和地方税务负责人担任小组负责人,由国家和地方负责人担任副小组负责人,并由州和地方负责人担任委员,并设立一个由专门人员组成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沟通,组织,协调和实施. 最好的协调与合作组织分别由上至下,省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建立组织以及市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建立组织建立. 第二是每季度定期举行联席会议. 通过定期联席会议监督合作进度,研究和解决合作与协调中的问题,及时解决工作矛盾,努力形成联合工作队伍. 联席会议由国家和地方主持,两个局的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具体人员参加. 会议总结了上一阶段的工作,协调解决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研究并部署了下一阶段的工作,使合作可以长期,制度化和规范化.
(2)完善国家和地方税收服务协调合作机制的相关制度
健全的制度是国家和地方纳税服务合作正常发展的基础. 有必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明确双方合作的层次,方法,手段和内容,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合作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和完善国家和地方税收联合联席会议制度. 以定期联席会议为系统,确保纳税服务的顺利协调与配合. 在例行会议的基础上,建立临时会议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联合税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联席会议制定的相关计划以会议记录的形式分发给所有部门,以监督其实施. 二是建立国家和地方税收合作流程体系. 鉴于当前建立国家和地方税收机构存在的矛盾和现实重叠,当难以很好解决时,应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并就如何提交有关材料和流程做出制度化规定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解决. 第三是完善国家和地方税收信息交流系统. 国家和地方税不要求对该部门的重要活动和重要工作安排保密,而是定期向另一方提供及时的反馈和通知,以便于确定合作切入点并根据另一方的工作有针对性地部署合作优先事项和工作需求. 进一步提高合作效率的事项. 第四是建立每个具体联合项目实施计划的系统. 着力解决每个联合项目的具体工作由谁做,如何做的问题,消除和消除联合税收工作中的负面应对,非议等现象,使合作范围更加全面,全面. 形成横向联系,纵向互动各级合作的新局面确保了联合税收管理的顺利进行.
(3)完善国家和地方税收信息数据共享平台
目前,苏州市国税局已经建立了规范,有保障的信息交流系统,但目前的信息交流存在数据口径不一致,县市不覆盖等缺陷. 为了更好地全方位共享数据,实现按住户的信息上传和收集,并大大提高信息分析和利用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信息的深入分析和应用,仍然存在需要改进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 集中式安全平台被统一部署. 该平台建于苏州市. 市区和县,市(区)的所有部门都作为独立节点连接到平台,以便更有效地共享和使用与税收相关的数据.
(4)扩大国家和地方纳税服务协调与合作机制的范围
从适用于国家和地方税收日常工作的法律基础的角度,即程序法,还是从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的角度,即实质性法律方面,执法与国家和地方性税收管理的整合仍然很大. 因此,从便利纳税人,简化纳税程序,优化纳税环境的角度看,扩大范围,丰富国家和地方纳税服务协调合作机制的内涵还有很大空间.
1. 联合设立实体税务服务大厅和税务服务大厅. 首先,国家和地方税收共同设立实体税收服务大厅. 用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一般生成,税务相关批准等业务“一处通”. 当纳税人在联合税收服务办公室处理与税收有关的业务,并且是国家和地方税收的共同管理者,并且涉及同时在两个部门处理与税收有关的事务时,他只需要向窗口申请部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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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正在犹豫南方还是峰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