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20-07-09 13:03:13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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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采购是单位或企业中最流行,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部门. 因此,每个企业的老板都会竭尽全力,或者老板的亲戚朋友. 政府采购变得更加有组织,同时,问题已减少到最低限度. 政府已经颁布了相应的采购政策. 在下面,可以找到法国网的编辑来组织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17条的主要内容. 快来与您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自然人的明;

(2)财务状况报告,纳税的有关材料和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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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证明和技术能力;

(4)书面声明,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前的三年内,该商业活动没有重大违规行为;

(5)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如果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供应商还应提供证明材料或符合特殊要求的说明.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是在不合理的条件下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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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同一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供不同的项目信息;

(2)所设定的资格,技术,业务条件以及采购项目的特定特征和实际需求与合同的执行不兼容或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和特定的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励作为中标和结束交易的奖励积分或条件;

(5)对供应商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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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限制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7)对供应商的所有权采购法,组织或位置的非法限制;

(8)限制或排除具有其他不合理条件的潜在供应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避免与供应商具有下列其中一项利益的采购人员和相关人员:

(1)参与采购活动的3年之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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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采购活动之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和监事;

(3)在参与采购活动的三年内,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法律关系,包括夫妻,直系亲属,三代内的亲属或亲戚关系;

(5)与供应商的其他关系也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和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益,则可以向采购人员或采购代理提交书面提款请求并说明原因. 购买者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询问申请避税的人,有意避税的人应当避开.

以上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这里的规定对采购人员有非常严格的规定采购法,不能与供应商有亲戚. 这样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并确保政府工作正常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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