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文(征求意见稿)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20-07-02 23:03:59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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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政府采购方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有关权利,应当承担义务,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述的政府一般采购项目,是指采购方常用的,可以收集形成采购规模的标准化产品; 《政府采购法》第18条,第18条本部门和本系统第2款中提到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非通用项目,仅适合某个部门或部门使用. 系统;对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中已包含的项目,但是采购商需要根据其要求进行特殊定制. 不适合实施集中采购,并且很难收集和形成一批项目.

如果集中采购目录中包括的项目是一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法实施条例,则购买者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担任采购代理,除非有特殊情况要向同级财务部门报告. 批准. 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机构进行采购;采购方应组织属于本部门和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集中采购. 属于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于特殊要求的单位的项目,可以由购买者购买.

第十七条本条例所称采购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鉴定合格的采购机构.

前款所说的合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鉴定合格,从事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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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被认定的采购机构名单采购法实施条例,并向政府采购机构颁发书.

政府采购机构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18条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采购员的委托,在集中采购目录中组织实施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2)与购买者就购买要求,技术规格,供应商资格和其他业务条件进行谈判;

(3)根据购买者的委托,参加合同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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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跟踪该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5)制定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运作规则;

(6)接受采购员的委托,并担任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央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集中采购,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独立设立,并与同级人民政府有附属关系,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20条集中采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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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一定数量政府采购资格的人士;

(3)拥有固定的办公空间以及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必要设施和办公条件;

(4)拥有完整的内部管理系统,业务运作流程和采购业务.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应阐明代理采购的具体事项,权限和期限,并规定买方和采购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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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代理采购活动,维护采购者的合法权益.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不得组织任何活动,例如以任何名义对供应商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批准部门或者系统地建立专门负责部门集中采购事务的机构.

建立负责处理未经批准的部门集中采购的部门或系统,应确定该部门还是系统的某个内部机构负责处理该部门的集中采购.

第23条买方或采购机构应审查供应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并且供应商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明

(2)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以及纳税和缴纳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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